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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检察院成功抗诉一民间借贷案
时间:2011-04-18  作者:宣传教育处  新闻来源:  【字号: | |
   414,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了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新昌县城南乡丁龙村村民委员会与丁竹妃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再审判决书。新昌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了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丁竹妃(与丁钟科原系夫妻关系,于2005121通过法院判决离婚)以时任城南乡龙坑村(后合并入城南乡丁龙村)村委会主任的张振旭写给丁钟科的书信一封(该信落款处有新昌县永丰乡下竹园水电站及张振旭的签名与印章)和张振旭所写的《证明》一份为债权凭证,认为原新昌县城南乡龙坑村为筹建下竹园水电站,向其前夫丁钟科借款3000元,约定利息为每月2分,该借款本息至今未还,且该债权离婚时未分割,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双方未特别约定的,为夫妻共同连带债权债务;主体合并后,合并后的新主体承担合并前主体对外应承担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丁龙村村民委员会归还原告3000元,并支付利息12840元。
  丁龙村村委会不服法院判决,向新昌县检察院提出申诉。办案检察官经仔细询问案件所涉当事人,认为本案据以认定借款事实的2份书证并不是债权凭证,不能直接主张债权,张振旭写给丁钟科的书信仅能作为龙坑村有借款意向的要约。同时,《水电站现金借账入库》登记簿显示该笔借款登记于盛银财(系丁竹妃娘舅)名下,盛银财应为借贷关系当事人,且其本人表示已与龙坑村结清借款。故原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新昌县检察院向绍兴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绍兴市检察院认为提抗有理,依法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绍兴市中级法院发回新昌县法院重新审理。法院依法再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丁竹妃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