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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犯罪嫌疑人马振宏
时间:2012-03-13  作者:  新闻来源:侦监处  【字号: | |

    近日,我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犯罪嫌疑人马振宏的批复,这是近年来我市首例呈请最高检核准追究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991年4月26日晚,住在义乌市火车站附近义乌烈士陵园门卫处的陈新水、杨巧芳夫妇在家中被杀害,寄宿在该夫妇处的8岁男童骆剑波被捆绑后扔在床上,陈新水家中8000元左右现金被抢劫。案件发生后,义乌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一直未能侦破。2011年,诸暨市连续发生两起持枪抢劫杀人案,诸暨市公安局经侦破抓获犯罪嫌疑人许德勇。在深挖余罪后,许德勇交代在1991年其曾伙同犯罪嫌疑人马振宏在义乌市火车站附近入室抢劫持刀杀死两人,根据该线索,诸暨市公安局于2011年11月10日在上海将马振宏抓获,经讯问,马振宏对“4.26”抢劫杀人案供认不讳。
    犯罪嫌疑人马振宏,男,196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上海市普陀区东新路小辛庄62号,2011年11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9日诸暨市公安局报请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马振宏,但因从1991年4月26日至2011年11月已超过20年追诉时效,诸暨市检察院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诸暨市公安局收到不捕决定后,认为虽然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但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和社会影响重大,根据1979年刑法第76条之规定,向我院呈请批准追究马振宏的刑事责任。市院侦监处受理该案后于12月23日进行集体讨论,后又提交检委会讨论,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应追究马振宏的刑事责任。
    首先,犯罪嫌疑人马振宏与许德勇之间的供述除对于入室方式及由哪个人捆住骆剑波等细节问题由于时间久远记忆模糊供述有所差异外,其他供述基本一致,骆剑波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也印证了本案的基本事实。故犯罪嫌疑人马振宏作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暴力杀人抢劫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其次,此案性质恶劣,社会影响重大。许德勇、马振宏入户抢劫并致二人死亡,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也给当时在场的被害人骆薪任(原名骆剑波)留下终生心理阴影。无论是在当时还是现在,都属于性质极其恶劣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发生在当时火车站旁的闹市区,造成人心惶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此外,此案发生后,被害人杨巧芳的儿子一直不间断在信访,马振宏被抓获后,被害人的亲朋好友,义乌市的政协委员及人大代表,多人多次联名上书,强烈要求追究马振宏的刑事责任。
    根据检委会意见,市院将本案上报省院呈请最高检核准追究犯罪嫌疑人马振宏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后批复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振宏涉嫌抢劫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犯罪后潜逃,虽然已过二十年,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准对其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