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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检察院起诉并获判决首起保险诈骗罪类案件
时间:2011-05-11  作者:  新闻来源:嵊州市院  【字号: | |

合伙骗保被判刑

   近日,因犯保险诈骗罪,李某被嵊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1.2万元。这是近年来嵊州市检察院起诉并获判决的首起保险诈骗罪类案件。

  李某今年37岁,开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李某某是李某的朋友,平时常到李某处租车。李某见李某某租车费用比较多,便劝其买下他人委托公司管理的一辆奥迪轿车,买车的钱可以先欠着。

  李某某买下该车后,向李某抱怨开起来不舒服。李某让李某某去修车,李某某表示没有钱修理。李某便建议李某某找个隐蔽的地方将车故意撞坏,到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来修车。两人一拍即合。

  2007年6月1日,李某某驾驶李某在中国平安保险嵊州支公司投保的奥迪轿车,行驶至一偏远路段时,故意将车撞向路边岩石。

  伪造交通事故后,李某出面,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人民币13323.76元。后李某见修车不划算,便另外购买一辆同型号的奥迪轿车,将原来奥迪轿车上的发动机、车架号及车牌移到买来的车子上,交付李某某使用。

  2010年年底,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公安机关抓获,供述了伙同李某骗取保险金的犯罪事实,本案遂东窗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