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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细心中见公正
时间:2012-05-17  作者:黄锦锦  新闻来源: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字号: | |
    新案又分发下来了,习惯性地先看了一下起诉意见书:入户盗窃、5600余元,自首。作为一名经验尚浅的公诉人,此类适用简易程序的盗窃案办得较多,所以一看这些情节,心里也就有个大概了。
  然而,通过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石某后,我的内心又有些困惑了。石某是初次犯罪,其入户盗窃的对象是与其租住在同一楼的邻居,在窃得5600余元现金后,石某一直心里不安,因为邻居是拉人力三轮车的,赚的是血汗钱。于是,在被害人王某某报警后,嫌疑人出于愧疚及害怕这双重心态,于案发后的第二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600元,被害人王某某也表示已谅解了嫌疑人石某的盗窃行为。基于以上事实,本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考虑本案是否可以作刑事和解工作。
  于是我仔细解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粗略一看,本案基本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但我的思路停留在了“因生活无着而初次盗窃的案件”这几个字眼上,疑惑又产生了。在讯问过程中,我了解到石某是一名磨床工,每月工资有两、三千元,且未婚没有家庭经济负担,为何要去盗窃?是否真的是因生活无着?带着这些问题,我又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原来石某欠其朋友4800元人民币,而案发当日是最后还款日,石某平时的工资有部分用于赌博,根本无积蓄,迫于还钱压力就到其邻居家盗窃。如此看来,嫌疑人在盗窃起因上并不符合规定,倘若继续做和解工作,对石某不一定能起惩教作用。
  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石某以上情节,通过严格掌握刑事和解条件,我将该案依法提起公诉,但对于自首、积极退赃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在量刑建议上也充分体现出来,建议法院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相信法院的刑事判决对于犯罪嫌疑人石某来说更能够起到警示作用。
  作为一名公诉人,如何真正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如何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八字核心价值观融于实践,对我来说,是一种挑战。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公诉工作,要有激情,更要有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