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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亦 错
时间:2012-07-06  作者:  新闻来源:市检察院 马向红  【字号: | |

        一段已封存了整整十六年的记忆,我不愿意去触及,但却深深地在我的心里留下了烙印。调阅早已归档的卷宗,那个令我一直难以释怀的案件又鲜活地呈现在我的眼前……

        那是在19968月,我受理了绍兴县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的被告人金朝华等13人的盗窃、抢劫、脱逃、销赃一案,我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其中的一名仅参与盗窃价值3900元摩托车的被告人尉思平在绍兴县看守所羁押期间,有严重的流氓犯罪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且尚有数名销赃犯需要增诉,该案经过自行补充侦查后,被依法提起公诉。199612月,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本院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予以确认。

        翻开卷宗,作为牢头狱霸的尉思平的流氓犯罪情节又跃然纸上……当时正值严打之时,流氓犯罪十余起就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比比皆是,因此,有36起流氓犯罪事实的尉思平理所当然被判处了死刑。

        时隔三个月,1997314,八届人大修订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的流氓罪名被分解了,尉思平的牢头狱霸行为,根据修订后刑法,只能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最高刑仅为五年有期徒刑。我还没能从流氓罪做如此巨大的变动中回过神来,19978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流氓罪核准其死刑,同时下达了对尉思平的死刑命令。两天后,就在九七刑法即将生效的前一个半月,尉思平被执行了死刑。

        而正是由于办理了这个案件,增诉了尉思平的流氓罪,增诉了另三名销赃犯,为此,我荣立了人生中的第一个个人三等功,但我却没有丝毫的欣喜,这个从实体到程序没有一丁点错误的案件,在我的心里却真切地认为该案的处理结果未能体现出实质的公平,认为它实实在在地错了!!!

        该案的卷宗虽然已经合上了十六载,可从此以后,我办理每一个案件都会内化于心地用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来自我拷问,因为时刻有着一双无形又有形的眼睛在盯着我,那是尉思平的那双灵动而狡黠的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