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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欣慰的一次办案
时间:2012-07-27  作者:  新闻来源:宣教处  【字号: | |

  讲述人:上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员平萍

  2012年3月17日,星期六,早晨七点多,我被一阵由轻渐响的手机铃声从睡梦中叫醒,睡眼惺忪地看了下是个宁波号码,于是老大不乐意地接起电话:“喂,你好!请问……”我话还没说完,对方就急切地问道:“你是平检察官吗?”“是,怎么了?”我迷惑地回答,“我是崔某,我已经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了,谢谢你,我打电话来就是想感谢你……”

  随着电话那头他的自我介绍,我突然记起这个电话号码是崔某妻子的,昨天我费尽周折才找到的这个号码,很明显他今天的心情很好,明显不同于在看守所时那个焦虑的状态。在叮嘱完崔某要按时履行其与被害人的协议并保证诉讼后,我挂了电话,心里荡漾起一股暖意,对于这一周的忙碌也感到欣慰。

  3月11日我收到了崔某的故意伤害案,在审查完案卷材料后我认为在上虞崧厦镇打工的崔某酒后和朋友王某发生言语争执,随后持刀将其捅成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崔某是投案自首,并且已经赔偿被害人一万余元医药费,从案情上来讲其符合我们的检调对接条件。3月15日上午在提审崔某时,他表示愿意赔偿对方,只是其家中经济困难,而且还有三个年幼的孩子等待抚养,为自己一时冲动的过错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提审回来后,我打电话给了公安机关的承办人。承办人告诉我这个案子他帮忙调解了很久,但因为崔某没钱,所以王某不同意谅解,所以才提请批捕。3月15日下午我又将情况反映给了崧厦检察室,请他们帮忙做受害人思想工作。检察室副主任杜俞江去王某所在的厂里找到他,他要求与崔某见一面。我认为让二人见一面,谈一谈也未尝不是一个调解的好途径。于是在办案期限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3月16日的看守所提讯室内,铁栏杆的内外二人就赔偿问题展开了交谈。

  最终在我的调解下,二人就赔偿数额、赔偿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同时,我也在驻所检察室的帮助下拿到了崔某的妻子电话并与她取得了联系。当日下午,崔某妻子就按时将部分赔偿款及保证金交到了派出所。

  事后,我碰到承办该案的公安民警,再次向其了解崔某故意伤害案情况时的进展,他说崔某已经按照协议履行80%的赔偿款,剩下部分用保证金抵也差不多了,崔某本人态度很好。这次办案,让我深刻的感悟到,工作不仅要依法办事,更要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