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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工帮人搬防盗门摔伤 他的“单”应该谁来“买”
时间:2011-10-14  作者:杨瑞霞  新闻来源:诸暨市院  【字号: | |

  案件回放:

  诸暨人朱师傅干的是个体运输,平时用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在诸暨大唐镇范围内给别人送货。

  有一次,朱师傅接了一单送防盗门的生意,运费15元。

  货送到石先生的家中后,朱师傅掉好车头准备离去。这时石先生因一人无法将防盗门搬上楼,于是请求朱师傅帮忙。

  一向热情的朱师傅满口答应,可谁也没想到,意外突然发生。由于石先生家是新盖的楼房,楼梯还未来得及安装扶手,两人将防盗门抬到二楼楼梯转弯处时,朱师傅脚下一滑,不慎跌落下来。

  经医院诊断,朱师傅左脚两处骨折,花费医疗费14225.43元,且构成十级伤残。意外发生后,防盗门销售店老板和石先生只付给朱师傅1000元钱,这与朱师傅花费的医疗费相比,无异于杯水车薪。

  伤愈后,为了讨回医药费,朱师傅将买主石先生告上了法庭。但石先生辩称,根据交易习惯,店方负责防盗门的安装、调试,且朱师傅与防盗门销售店属雇佣关系,他和店方有买卖合同关系,与朱师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对朱师傅的伤势负责。经审理,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朱师傅的诉讼请求。

  朱师傅又将防盗门销售店告上了法庭,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师傅与防盗门销售店之间只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

  两场官司均失败,朱师傅向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法院仅凭防盗门的交易习惯就认定本案事实,显属认定错误;在朱师傅诉防盗门销售店人身损害赔偿案中,朱师傅是受指派,为客户送门,实际上是以口头形式约定了雇佣关系,而法院认定为承揽关系显属错误。遂提请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予以抗诉。

  法院再审后,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石先生补偿朱师傅医疗费经济损失13500元,防盗门销售店补偿朱师傅8000元。

  检察官说法: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霁

  本案中的朱师傅,其运输工的角色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职工,也不宜像原审法院认定的与防盗门销售店系承揽关系,案件的焦点就在于朱师傅与石先生、店方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为了避免类似纠纷的出现,日常生活中,在(大宗)商品买卖、货物运输、安装等问题上,我们一定要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运输的起点、终点,谁负责运输,以及运输过程中纠纷的处理等条款。

  另外,本案还涉及到一个交易习惯问题。从历史的角度来说,习惯其实是法律最早的渊源,在民事关系中习惯对人的约束性是潜在的,但习惯并不是法律。

  本案中,石先生认为按照交易习惯,防盗门销售店负有上门安装、调试的义务,但是销售防盗门店主却辩称,其卖给石先生的门低于市场价格,正是由于石先生有安装技术,无需卖方负责安装。由此看来,问题的症结还是在于约定的不够明确。如果当初买卖合同中对于此类关系规定明确,也就不会产生这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