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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工钱不付,转移财产,还玩失踪 老板恶意欠薪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时间:2012-02-15  作者:记者 王晓宏 通讯员 何益明  新闻来源:宣教处  【字号: | |

    案情回放:去年11月16日,某建筑工地包工头伍某,向老板蒋某讨要80多万元工钱。蒋某要么拖延,要么避而不见。无奈之下,伍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案。立案调查后,责令蒋某立即发放工钱,但蒋某置之不理,还将银行账户上的120万元钱转出并逃到外省。

  随后,伍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经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

  去年9月,老板张某在拖欠近百名员工50多万元工资后,故意将公司部分资产、车辆等财产转移到别人名下,还更换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然后逃往江西。同年11月,越城警方将张某抓获,后张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逮捕。

  检察官说法: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茹雷松

  许多个体用人单位负责人认为,欠薪仅仅为欠债,支付劳动报酬是民事行为,不能上升至刑事犯罪。但自2011年5月1日起,如果开发商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将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法修正案(八)》中,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在后来的司法解释中,将大家平时所说的恶意欠薪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同时《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只要实施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行为时,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超过限期,用人单位仍不支付时,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本罪。

  但是,如果因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资金周转困难而导致拖欠劳动者报酬的,或者由于用人单位或雇主客观上无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即使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能支付的,因其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