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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共有产权房屋 母亲单方面处置有效吗?
时间:2012-02-16  作者:记者 王晓宏 通讯员 方圆  新闻来源:宣教处  【字号: | |

    案件回放:2005年,王某的母亲将自己和儿子共有产权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新昌人赵某提供房屋抵押担保,帮助他向银行申请贷款。赵某随后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最高金额为18万元。

  2006年5月,赵某顺利地向银行借款18万元,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赵某并未归还借款本金,后来甚至连利息也没有支付。2007年10月,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认为,银行与赵某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判决赵某归还银行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所拖欠的相应利息;如不能用资金清偿上述款项,该银行有权按照法定程序以抵押物房屋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抵押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判决后,赵某没有履行,法院于是强制执行。

  此时,王某才知道这套与母亲共有的房屋被抵押,且两份材料的抵押栏上有他的签名和手印,可贷款期间他正在部队服役,对此事并不知情。去年6月,他向新昌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的签名和指纹是否真实,故将本案移送我市权威部门进行。鉴定结果显示:材料中落款处抵押人一栏的签名字迹与王某笔迹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不久后,浙江省检察院检察技术处的鉴定结果出来:材料中王某的签名处捺印指纹不是王某十指所留。

  两份鉴定结论证明原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关于共同抵押人之一王某的签名、指纹,其实并非其本人所有,因此本案认定事实错误。去年12月,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向绍兴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后该案由原审法院依法再审,遂作出以上判决。今年11月,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王某不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检察官说法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沈惠芳

  这起案件,主要涉及两个法律知识点。

  首先是最高额抵押,指的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本案中,《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是王某及其母亲以他们共有的房屋为抵押,为赵某提供最高为18万元的借款,在2005年至2008年期间,赵某可以随时向银行借款;其次是共有房屋的处分问题,房屋共有人在为房屋设置抵押时,应取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一方不能单独抵押、出售。

  本案还给我们留下了两点反思:为朋友提供抵押担保应慎行,朋友间经济互助很正常,但必须要建立在诚信基础上,同时也应对朋友的人品以及偿还能力进行把握;银行审查、管理等环节也应更细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