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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病情只为多获赔偿 女店主竹篮打水一场空
时间:2012-02-16  作者:记者 王晓宏 通讯员 杨瑞霞  新闻来源:宣教处  【字号: | |

    案件回放:张岚(化名)在诸暨一家超市内经营水产品。2008年2月18日,她与顾客王强(化名)发生争执,进而大打出手,张岚头部受伤。事后,张岚先后到诸暨市中医院、诸暨市红十字医院治疗。痊愈后,两人在赔偿问题上协商不成,最终对簿公堂。

  法庭上,张岚声称头部被王强打得伤势严重,花去医疗费1.3万余元,再加上误工费、营养费等,要求王强赔偿损失2万余元,并提供了医疗发票、医疗证明等证据。而王强则声称张岚谩骂在先,自己也被打伤,对方应该承担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定张岚也有一定过错,但王强打伤人负主要责任,于是判决王强承担80%的过错,合计赔偿张岚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1万余元。

  王强不服,他认为头部受伤不需要上万元的医药费,张岚的主张有些离谱,并认为对方虚开药物,导致赔偿金额过高,遂向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

  该院检察官经过仔细核查案情,发现双方的纠纷发生在2月18日,张岚随后就到诸暨市中医院就诊。时隔一个多月后,她又多次在诸暨市红十字医院就诊。检察官调取了多份证据,还找到了当日给张岚看病的诸暨市红十字医院主治医师,他承认两人原本认识,其所开药物也是受张岚所托,与病情无关。

  案情大白,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提请抗诉。经诸暨市人民法院再审,法院最终判决张岚在诸暨市红十字医院的治疗费用不列入赔偿范围,王强仅赔偿张岚共计1432元。

  检察官说法: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何行

  实践中,民事法律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婚姻家庭、财产合同、人身损害等,虽然权益保护重点各有不同,但都遵循一个基本的原则,即诚实守信。同样,对诚实守信原则的违背也是酿成各类纠纷的主要原因。 

  就本案来说,案件因人身损害而发,却远不止人身赔偿这么简单。由于原告张岚贪图利益,伙同熟识医生滥开药物,索赔数额翻了数倍,而一审法院片面认定原告提供的各项医疗票据,则属于明显的认定事实有误。原告虽然有理在先,但也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虚构病情,增加医药费,再将负担转嫁到其他人身上。虽然本案中张岚与开药医生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是张岚丢失诚信原则,最终付出了代价,前后判决数额相差近万元,其费用最终只有由她本人承担。而当事医生如果不对自己的类似行为加以约束,将来也有可能触碰法律的底线。 

  检察官提醒大家,作为社会的一员,每个人都应该本着诚信原则行使权利或是履行义务,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生活秩序,缔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