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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车违章停车开门 乙车碰撞致伤他人 甲车应负主责
时间:2012-03-06  作者:  新闻来源:宣教处  【字号: | |

案情回放:

2011730,余某驾车在某大街停车开门时,徐某骑自行车经过,在避让过程中,被一辆行驶中的黑色轿车碰撞,造成徐某10级伤残,花去医药费18000余元。事发后,肇事黑色轿车逃逸,一直未查获。交警认定,余某违章停车及开车门影响了徐某正常通行,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过错。

此后,徐某将余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请求判令余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各类损失共计69363.07元。

余某和保险公司则辩称,余某的车辆没有直接与徐某发生碰撞,应该不负责任。而本案已查明,确有一辆黑色轿车逃逸,应当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和余某各赔偿徐某55463.35元和7083.78元。

 

检察官说法 

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王卓

 

本案是由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纠纷。《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被称为“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及责任”,又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本案甲车违章停车开门、乙车撞人即属于两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情形,这个分别实施是指侵权行为人在侵权时主观上并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两个偶然的侵权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损害后果,那么,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

本案中,被告余某违章停车开车门的行为的确导致原告车辆无法正常通行,继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被告的未发生碰撞故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交警认定,余某违章停车及开车门影响原告正常通行,存在主要过错。既然该过错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余某就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但该条文的法律精神是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认定责任,并非必然推定为逃逸车辆承担全责。以上从民法角度对事件的分析就是法官最终判决甲车承担主要责任的理由。

在此,检察官提醒群众,第一,路上行驶要小心,驾驶员不能随便停车,真有急事靠边停车也要提前打开转向灯,注意观望四周,让后面行驶的车辆和行人做好准备;第二,发生交通事故后,要记住肇事车辆牌照及特征,及时报警处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