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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堂地面湿滑客人跌倒一块警示牌能否让宾馆免责
时间:2012-06-21  作者:  新闻来源:宣教处  【字号: | |

    案情回放:

  2010年3月初,老张入住市区一家高档宾馆。第二天早晨7点多,保洁员将大堂地面擦过,比较湿滑。不过,保洁员在大堂的一侧,放置了一块“小心地滑”的警示牌。此时,老张从大堂经过,脚下一滑,结果跌了一跤。

  事后,宾馆服务员急忙过来搀扶起老张,而老张当时感觉左臂有异样的感觉,后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左桡骨骨折。老张住院治疗一个月,花去医疗费1.5万余元。

  出院后,老张要求宾馆赔偿其医疗费等相关损失,但宾馆认为地面刚擦过之后必然比平时湿滑一些,且宾馆放置了警示牌,老张摔跤完全是自己不小心所为,因此宾馆在法律上没有责任。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老张将宾馆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损失50%的责任。 

  检察官说法:

  上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章天恩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具体来讲,宾馆大堂地面湿滑与受害人老张之间滑倒并造成相应损失之间存在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则该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取决于宾馆方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宾馆放置了警示牌,对客人进行警示就是尽到了自己的保障义务,但宾馆大堂擦过后湿滑,那么也意味着宾馆没有尽到最大努力,也就是没有在保证对宾客的安全行走方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法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对于老张来说,其属于成年人,应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宾馆地面湿滑的情况下,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也应当对此承担一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