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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鞭炮助兴,摄影师受伤 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时间:2012-06-21  作者:  新闻来源:宣教处  【字号: | |

【案情回放】

  今年5月1日,李先生夫妇回老家举行婚礼。婚礼前,按当地习俗要燃放鞭炮助兴,不料摄影师小王的右眼被爆竹的残片击中。

  经医院诊断,小王被确诊为右眼挫伤,并有晶状体脱落、视网膜裂孔等症状。最终,小王的右眼视力无法恢复正常,裸眼视力下降到了0.05,矫正视力只有0.2。

  小王认为这次意外受伤是因为李先生夫妇在婚庆现场燃放爆竹所致,如今眼睛受损对日后的工作和生活都会产生很大影响。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他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李先生夫妇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5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定李先生夫妇对小王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扣除李先生夫妇已经垫付的部分费用,他们还要向小王赔偿5.8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赵寒春

  本案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涉及到侵权行为的构成、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赔偿范围等相关问题。

  首先,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本案中,李先生夫妇婚礼中确实燃放了爆竹,即实施了加害行为;摄影师小王被爆竹碎片击伤右眼受到了损害;小王右眼受伤是由于爆竹的燃放导致的,即两者存在因果关系;李先生夫妇对于自己婚礼中燃放爆竹存在的危险性应该预知,即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李先生夫妇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侵权责任的承担。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先生夫妇没有尽到合理的控制危险发生的义务,小王也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可以适当减轻李先生夫妇的侵权责任。

  最后,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因此,小王要求的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