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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当天男方拿出12万元聘金 同居8个月后上法庭索还
时间:2012-06-21  作者:  新闻来源:宣教处  【字号: | |

【案情回放】

  王先生和卢小姐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6月4日,两人按传统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订婚当日,王先生给卢家126,800元的聘金及其他聘礼。

  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可8个月后,王先生觉得他与卢小姐的性格并不合适,于是提出分手,并想讨回之前付出的126,800元聘金。但卢小姐家不答应,并声称没收到过这笔钱。最终,王先生将女方父女告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婚约聘金。

  法庭上,卢小姐的父亲说,王先生是到他家做上门女婿,按农村习俗不需要出聘金,且他们没有收到对方任何聘金,因此不存在返还的问题。不仅如此,王先生和其女儿同居后,影响了女儿的身心健康以及声誉,故要求驳回起诉。但王先生拿出了银行卡交易明细以及媒人的证言,证明其曾支付了上述聘金。

  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与卢小姐虽同居但未登记结婚,卢家应当返还彩礼,但考虑到王先生居住一段时间,理应扣除部分花费,最终判决卢家返还聘金82,420元。

  检察官说法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桂钱胜

  我国民间婚礼习俗中,订婚以及结婚前,男方给女方下聘金是比较常见的礼仪。当然,如果在交了聘金后,男女双方发现性格不合,但又没有登记结婚,对于聘金问题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协商处理,一旦无法达成共识,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王先生给聘金的目的是为了结婚,而在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该财产理所当然的属于王先生。而且因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所以,王先生请求卢某家返还礼金,属于取回自己的财产,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考虑到王先生在卢某家居住达8个月的事实,从公平角度考虑,适当地扣除一些生活成本也是应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