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精彩专题>>检察官说法
买来“黑车”无法过户 付出的购车款能否要回?
时间:2012-06-21  作者:  新闻来源:宣教处  【字号: | |

    案情回放:2009年3月,李某从张某手里购买了一辆二手奥迪车。买卖时,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了该车价格和过户手续如何办理等相关事项。之后,李某支付车款9万余元,而张某将车交给他。

  一个月后,李某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交警部门告知这辆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被涂改过,与初次登记的车不是同一台车,认定该车涉嫌盗抢车辆,依法将车辆予以扣留。

  事后,李某要求张某退还车款,但被张某拒绝。2009年底,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购车协议,并返还购车款。

  法院在审理后,撤销两人签订的合同,张某返还李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检察官说法

  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金懿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就是指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有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张某作为出让人应保证标的物汽车不存在权利瑕疵,即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李某主张权利的义务。而公安机关发现“该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有明显改动痕迹”,显而易见,张某在出让该汽车时是明知汽车权属情况的,但仍以车主身份出卖该车,存在欺诈的意思表示。李某作为买受人,由于张某故意隐瞒汽车的真实情况,而陷于“汽车系张某合法所有”的错误认识,从而签订了合同。这种因一方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因此,李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

  当然,李某行驶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从李某起诉的时间看,他未超过行使撤销权期限,他的要求应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