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2月,做建材生意的李某夫妇因缺少资金,向汪某借了20万元周转,此后陆续偿还了5万元,还剩15万元始终未归还。
去年10月,汪某将李某夫妇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夫妇偿还剩余借款。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汪某的诉讼请求。但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发现李某夫妇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女儿李玲(化名)名下有一处房产。
于是,汪某便向申请法院执行李玲的房产。法院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房产于2010年5月由李某夫妇出资购买,但登记在李玲名下。购房时,李玲只有18岁,一直在求学读书,完全依靠父母供养,她本人无任何收入来源。
尽管如此,法院没有立即受理汪某的执行申请,而是建议汪某向法院再起诉,请求认定李某夫妇的房产赠与行为无效。
检察官说法: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袁凌志
一般情况下,父母购买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属法律规定的赠与行为,属于子女的合法财产。但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我国法律还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因此本案首先应当区分房产登记与借款行为的时间先后,如果房产登记先于借款行为,则该处赠与房产纯属李玲个人财产,不存在债务人李某夫妇损害章某债权的行为;如果借款行为先于房产登记,则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判断该登记行为是否实际对债权造成了损害及赠与人是否存在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