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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中卖掉了古董 能反悔吗
时间:2012-09-19  作者:王晓宏 潘莎莎  新闻来源:宣教处  【字号: | |

案情回放:
  早些年,王先生有一只碗,听父亲说这只碗是爷爷在清代时购买。前些年,王先生的同事刘先生无意中看到了这只碗。因为对文物有些研究,知道这只碗有一定价值。当得知王先生有意转让,就问售价。双方最后以20元的价格成交。
  不久,王先生从朋友处得知:刘先生持该碗到有关部门鉴定,证实该碗系古代珍贵文物。王先生立即找到刘先生,要求退还刘先生20元以换回自己的古碗。刘先生则认为,双方当初已讲好,以后碗值钱了,王先生也不能要回去。因协商不成,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先生返还古碗。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请求。

检察官说法:
  上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姚佩钰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还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在交易过程中,虽然双方当事人是平等、自愿的,但由于王先生欠缺相关的专业知识,对标的物的价值估计有严重偏差,对标的物的性质有重大误解。本案中,王先生的行为就属于重大误解产生的权利义务失衡,违背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如果维持该交易,就会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格局的严重倾斜,使得刘先生以较小的代价取得数10倍的利润,这是明显有悖于社会主义公平原则的。因此,对王先生的起诉请求,法院应当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