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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看病借了6万元 继承人是否该以继承遗产清偿
时间:2012-09-19  作者:王晓宏 盛剑宣  新闻来源:宣教处  【字号: | |

案情回放:
  3年前,嵊州人刘先生去世,他的妻子李女士、刘先生与前妻生育的女儿刘小姐和刘先生的母亲各获得了遗产的三分之一。 
  在刘先生去世前,妻子李女士为了给他看病,曾向刘先生的亲戚借款6万元,但刘先生去世后一直未归还。在刘先生的遗产被继承后不久,亲戚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借款。法院最后判决李女士独自偿还债务。
  对这一判决,李女士不服,认为丈夫生前所欠债务不应由自己独自承担,应从丈夫遗产中扣除。李女士带着申诉材料来到了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检察官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案件已经作出判决,若当事人在执行问题时能达成和解协议,也能化解此矛盾纠纷。 最终,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在执行上进行了和解。
 
检察官说法: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高福君
  本案涉及两层法律关系。第一层是继承法律关系,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法院按《继承法》分割刘先生生前所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是正确的。
  第二层法律关系是遗产继承后,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的处理。我国《继承法》还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中,刘先生生前看病所负债务应用他的遗产来清偿。虽然遗产分割已执行,但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因此,各继承人应以继承财产来清偿刘先生所欠债务,超出部分可自愿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