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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怎么分?
时间:2012-09-19  作者:王晓宏 刘晓敏  新闻来源:宣教处  【字号: | |

案情回放:
  李先生和张女士于2002年登记结婚,后两人因工作关系长期分居两地,去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李先生想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用公积金偿还夫妻共同购买房屋的贷款,而张女士的公积金一直没有提取。
  事后,李先生认为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提出分割要求。但张女士不同意,其认为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果分割自己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明显不公平。
  最后,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妻子分割住房公积金。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张女士自愿按其拥有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补偿李先生4万元。

检察官说法:
  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陈蓉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从本质上说,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住房的长期储蓄。作为储蓄,它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李先生的公积金用于夫妻存续期间的房屋贷款,张女士的公积金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