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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挂车高速公路上抛锚 两司机修车时遇车祸身亡 他们是否属于“交强险”的理赔对象
时间:2012-09-19  作者:王晓宏  新闻来源:宣教处  【字号: | |

案情回放:
  2011年4月,陈某酒后驾驶一辆轿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途中,陈某的车与前方因故障停在超车道内的半挂车发生相撞,导致正在车下检查故障的半挂车驾驶人朱某、副驾驶室王某(同为该车辆驾驶员)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朱某与王某共同负次要责任。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朱某、王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三者险”“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陈某赔偿。
  然而,法院审理时,就半挂车所投保的“交强险”应不应该对朱某、王某两人赔偿,原、被告出现分歧。两死者家属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交强险’;而保险公司则认为不应赔偿,理由是“朱某、王某虽在车下,但其是因车发生故障而下车予以维修,是驾驶行为的必要延续,仍属‘本车人员’,故不属‘交强险’理赔对象”。
  最后,法院支持了两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检察官说法:
  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顾淑婷
  《交强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正是该条款中提到了“本车人员”,保险公司才找出理由拒绝赔偿。
  其实,《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受益人有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合同法》也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此外,《交强险条例》以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有效救济为立法宗旨,在处理纠纷时应当突出对受害人进行保护。
  本案中,朱某、王某虽然身份是驾驶人员,但事发时已从被保险的机动车上下来并在车下遭受到人身伤亡,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是否属于“本车人员”,应从侧重保护受害人出发,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因此,朱某和王某应是“非本车人员”,属“交强险”理赔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