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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遇车祸受伤 员工可否主张工伤赔偿
时间:2012-09-19  作者:王晓宏 杨瑞霞  新闻来源:宣教处  【字号: | |

案情回放:
  去年11月24日,在某公司上班的小吴骑电动车下班回家,经过人行横道时,与赵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头部、胸部多处受伤。事后交警认定,小吴和赵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这起事故造成小吴花费不少医药费,但他的赔偿问题一直得不到处理。小吴认为,自己是下班途中出的车祸,应该属于工伤,单位应予以赔偿。但其所在单位认为,“小吴伤情属于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应由赵某根据人身损害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单位不能给予重复赔偿”,因此拒绝了小吴的请求。而机动车司机赵某也不同意赔偿小吴的损失。
  无奈之下,小吴以劳动争议之诉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分别诉至当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驾驶机动车致他人受伤,理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同时,对于小吴的劳动争议之诉,认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检察官说法: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桂钱胜
  小吴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由此带来三大疑问:一是该不该获得工伤赔偿?二是能否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三是以上两种赔偿能否同时兼得?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小吴所受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依据该条例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第二个疑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等。由此可见,小吴作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其健康权受到损害,理应获得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兼得?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同时还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小吴在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的赔偿的同时,与交通事故加害人形成一种民事侵权法律关系,所以当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受害人有权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及人身损害双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