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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向手机用户发广告短信  说了好几次“取消”还在发 侵权!
时间:2012-09-19  作者:王晓宏  新闻来源:宣教处  【字号: | |

案情回放:
  2010年6月1日起,某通信公司下属服务平台以免费手机短信的方式,每天向自己的手机用户发送短信,称“为协助您使用GPRS业务,本公司将下发自动配置信息,本信息及配置过程免费”。孙某是该公司手机用户,收到这条短信后,他无意中开通了GPRS上网业务,后多次向该通信公司及该服务台投诉,要求取消向其发送有上述内容的短信。 
  该通信公司服务台先称是系统自动下发,后称已停止发送,但事实上该平台仍每天向孙某发送短信。因不堪短信骚扰,孙某将该通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该通信公司的行为确实已构成侵权,遂判令该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但驳回了孙某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检察官说法:
  上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姚佩钰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从这些条款看,已明确消费者的整个消费过程都必须是自愿消费、自由选择,即使是免费消费或服务项目亦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而强行赠送。
  本案中,孙某是该通信公司的手机用户,其与该公司属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且孙某收到该通信公司发出的业务推荐短信后,已多次明确表示因其信息广告扰乱其正常生活秩序,而要求该公司停止发送,该公司却一再持续发送,已经严重违背了孙某意愿,侵犯了孙某就消费与否的自主决定权,身为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我国司法解释也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虽然短信给孙某带来了一定精神损害,却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其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无法得到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