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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又解除买卖双方还需要支付中介费吗
时间:2012-09-24  作者:王晓宏  新闻来源:宣教处  【字号: | |

案情回放:

  “阳光中介”是一家从事房屋买卖、租赁业务的公司。今年5月,张先生在该中介登记了一则信息,表示要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子出售。不久之后,在“阳光中介”的撮合下,张先生和王先生达成房屋买卖协议。

  但协议签订后,张先生和王先生并没有依约支付中介费。在讨要未果的情况下,“阳光中介”以违约为由将张先生和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支付相应的中介费。

  法庭上,张先生和王先生辩称,他们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事后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这份协议,并没有实际完成房屋交易,因此不应支付中介费。而“阳光中介”不肯让步,认为其所提供的中介服务不能白给。

  最终,法院支持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检察官说法: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王亚静

  本案中,首先应该明确“居间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依约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张先生在“阳光中介”撮合下,与王先生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已经成立,按照法律规定,张先生和王先生应当依约支付中介费。

  其次,本案还需要区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效力”这两个概念。 

  “合同的成立”指的是当事人的合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而“合同的效力”指的是合同的履行。《合同法》规定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合同成立为条件,而不是以合同履行为条件。

  因此,即使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没有依约履行,甚至最终解除合同,也不影响居间报酬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