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部门决算
一、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是全市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领导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对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4.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对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决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全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6.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与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7.对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或提请抗诉。
8.对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9.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0.受理公民和单位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市基层检察机关的控申举报工作。
11.对全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12.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和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3.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建议,制定全市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14.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15.协同地方党委管理、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根据《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任免事项。
16.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7.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18.负责其他应当由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所属绍兴市检察事务中心决算。
二、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整体情况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本年收入合计3816.6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783.47万元,专户资金0万元,事业收入(不含专户资金)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33.21万元。
2014年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上年结转0.02万元。
(二)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本年支出合计3816.67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3174.13万元、教育支出6.18万元、科学技术支出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44.67、节能环保支出2万元、农林水支出1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69.69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2493.64万元,日常公用支出464.12万元,项目支出858.91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支出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2014年结转下年0.03万元(含决算结余分配)。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4年部门决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2289.39万元,主要用于市检察院本级人员、日常公用等方面的基本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487.53万元,主要用于市检察院本级现代化建设、警示教育基地、大楼物业管理等项目支出。
3.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330万元,主要用于市检察院警示教育基地及梁柏台烈士生平事迹史料陈列室建设项目。
4. 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6.18万元,主要用于市检察院本级检察干警各类培训支出。
5.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344.67万元,主要用于市检察院本级离退休人员工资支出。
6.节能环保支出(类)自然生态保护(款)生态保护(项)2万元,主要用于环保支出;
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191.02万元,主要用于2家部门预算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8.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0.52万元,主要用于市检察院本级按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租金补贴支出。
9.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78.15万元,主要用于市检察院本级按房改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54.01万元,主要用于检察事务中心人员、日常公用等方面的基本支出。
(四)2014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根据外办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14年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其中,全年使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本单位组织出国(境)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0个;本单位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0人次。
2.公务接待费:2014年公务接待费支出22.23万元,比上年下降71.23%。主要用于接待上级院及兄弟省市院来绍办案、重大政策调研、考察,对口援建单位来绍交流考察,省内其他检察院及其他部门来绍办案、交流等支出。其中,本单位公务接待205批次,2663人次。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4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26.69万元,比上年下降22.92%。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25.09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1辆执法用车;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101.59万元,主要用于开支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26辆公务用车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支出。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3.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支出。
7.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8.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开展业务培训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10.节能环保支出(类)自然生态保护(款)生态保护(项):反映用于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生态省(市、县)管理及能力建设、日常管护、宣教、试点示范等支出,生态修复支出,资源开发生态监管等支出。
11.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指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1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14.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指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