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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
时间:2016-02-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是全市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领导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对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4.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对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决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全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6.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与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7.对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或提请抗诉。

  8.对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9.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0.受理公民和单位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市基层检察机关的控申举报工作。

  11.对全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12.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和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3.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建议,制定全市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14.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15.协同地方党委管理、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根据《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任免事项。

  16.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7.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18.负责其他应当由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包括:市检察院本级预算和绍兴市检察事务中心1家直属事业单位预算。

  二、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2家部门预算单位2016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2家部门预算单位2016年收入预算3787.6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3787.69万元,占100%;专户资金0万元,占0%;事业收入(不含专户资金)0万元,占0%;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占0%;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占0%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2家部门预算单位2016年支出预算为3787.69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检察)3514.3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73.30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2369.73万元,日常公用支出452.35万元,项目支出965.61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6年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2家单位的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安排2459.10万元,主要用于2家预算单位人员、日常公用等方面的基本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安排969.23万元,主要用于市检察院本级现代化建设、警示教育基地、大楼物业管理等项目支出及检察事务中心社会保险缴费支出。

  3.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两房”建设(项)安排20万元,主要用于市检察院警示教育基地及梁柏台烈士史料陈列室更新改造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安排229.22万元,主要用于2家部门预算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5.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安排0.22万元,主要用于市检察院本级按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租金补贴支出。

  8.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安排43.86万元,主要用于2家部门预算单位按房改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安排66.06万元,主要用于检察事务中心人员、日常公用等方面的基本支出。

  (四)2016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公务接待费

  2016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3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下降52.38%。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年初预算编报调整。2015年公务接待费年初预算63万元,下半年调整公务接待费预算指标30.2万元到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6年预算编报时直接调整公务接待费30.2万元到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故导致公务接待费预算同比上年大幅削减,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大幅上涨。主要用于上级院、新疆、青海、西藏结对检察院及省内兄弟单位接待等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6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101.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上升42.30%。上涨的主要原因是年初预算编报调整。2015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年初预算71.4万元,下半年调整公务接待费预算指标30.2万元到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6年预算编报时直接调整公务接待费30.2万元到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故导致公务接待费预算同比上年大幅削减,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大幅上涨。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101.6万元,主要用于执法办案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修理费等相关费用支出。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3.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支出。

  7.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两房”建设(项)指反映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10.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1.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指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12.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13.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指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附件: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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