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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
时间:2017-05-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是全市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领导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对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4.对全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5.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与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6.对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或提请抗诉。

  7.对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8.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9.受理公民和单位的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市基层检察机关的控申工作。

  10.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和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1.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建议,制定全市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12.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13.协同上级及地方党委管理、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根据《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任免事项。

  14.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5.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16.负责其他应当由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包括:市检察院本级预算和绍兴市检察事务中心1家直属事业单位预算。

  二、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586.7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专户资金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3889.9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06.7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89.99万元。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4586.75万元。

  (二)关于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入预算4586.7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586.75万元,占100%;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占0%;专户资金0万元,占0%;上年结转0万元,占0%

  (三)关于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支出预算4586.75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检察)3889.9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06.7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89.99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2729.27万元,日常公用支出695.50万元,项目支出1161.98万元。

  (四)关于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 4586.75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586.75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3889.9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06.7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89.99万元、结转下年0万元。

  (五)关于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4586.75万元,比2016年执行数减少513.32万元,主要是加班费、年终考核奖等指标追加的影响。

  2.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类)3889.98万元,占84.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06.78万元,占8.9%;住房保障支出289.99万元,占6.3%

  3.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安排2661.60万元,主要用于2家预算单位人员、日常公用等方面的基本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安排1161.98万元,主要用于市检察院本级现代化建设、警示教育基地、大楼物业管理等项目支出及检察事务中心社会保险缴费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事务12.84 万元,主要用于离休人员经费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事务281.39 万元,主要用于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事务112.55万元,主要用于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安排240.17万元,主要用于2家部门预算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7).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安排0.51万元,主要用于市检察院本级按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租金补贴支出。

  (8).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安排49.32万元,主要用于2家部门预算单位按房改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安排66.40万元,主要用于检察事务中心人员、日常公用等方面的基本支出。

  (六)关于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3424.77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729.2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695.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关于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关于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市外侨办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将临时追加安排。上年预算安排0万元。

  2.公务接待费:2017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3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长0%主要用于上级院、新疆、青海、西藏结对检察院及省内兄弟单位接待等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7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3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下降70.5%。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0万元,主要用于执法办案用车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车改导致车辆减少。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本级1家行政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685.79万元。

  2.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205.4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18.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688.9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97.94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1231日,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0辆,其中,机要应急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行政执法专用车1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老干部服务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2017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4.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公用类和发展建设类项目均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 1161.98万元。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专户资金: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13.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4.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5.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指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17.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18.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指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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