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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时间:2010-11-23  作者:  新闻来源:浙江绍兴  【字号: | |

  一、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刑事案件侦查权。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使侦查权。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决定是否逮捕。

  3、公诉权。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对需要起诉的刑事案件代表国家,依照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或以罚代刑实行立案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5、刑事审判监督权。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及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刑罚是否合法、正确、严肃实行监督;对看守所、监狱的改造工作是否合法,劳动教养机关的教养工作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民事审判监督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8、行政诉讼监督权。对审判机关的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实行监督,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担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接待、受理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犯罪人的自首;承办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行为,以及向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反渎职侵权部门

  承办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上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或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侦查监督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或不应立案而立案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公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研究制定预防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运用检察手段提出预防对策,动员和推动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个案预防、系统(行业)预防、重点建设项目专项预防、宣传教育预防、调研预防,落实相关预防措施,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等工作。

  9、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10、纪检监察部门

  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接受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11、法律政策研究室

  承办对与检察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调查研究,检察工作中适用法律、法规及疑难案件向上级的请示和对下级的答复,及本院检委会日常工作,检察理论研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