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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检察办理全省首例监督公安机关撤销在押未成年人案
时间:2018-07-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谢谢,真的非常感谢你们!这对我也是一次深刻的教训。我以后一定好好听父母的话,好好做人,绝不辜负你们的期望!”

  在与检察官告别时,未成年人卢某激动地说着。近日,绍兴市检察机关两级院未检部门联动,依法对一起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未成年人案件制发《通知撤销案件书》,成功办理了全省首例监督公安机关撤销在押未成年人案。

  卢某出生于20035月,自幼由养父母抚养长大。20185月初他经人介绍进入一个诈骗平台,充当业务员,引诱客户在其平台参与网络赌博,并通过后台控制出奖结果的方式骗取客户钱款。20186月,该团伙成员被公安机关一网打尽,卢某也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20186月,绍兴市检察院在市看守所日常巡查中发现,在押未成年人卢某疑似未满16周岁,未达所涉案件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却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市检察院社会治理检察部遂对其进行谈话,询问涉案事实及年龄情况的相关证据,经初步审查后认为,该案存在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可能,且有重要证据未收集在案。当天,社会治理检察部即书面制发《关于移送法律监督线索的函》要求越城区检察院对本案进行监督。

  “随意对未成年人刑事立案不仅违法,还会对其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承办检察官说,“他们将来就学就业将面临很大困难,而且可能一直生活在他人异样的目光中。”

  然而,公安机关根据骨龄鉴定意见认定卢某已满16周岁,达到所涉案件的刑事责任年龄,符合立案的规定,而卢某本人至案发时尚未落户。

  承办检察官多方调查,通过对比卢某本人供述、其养父证言、居住地村委证明等证据,发现这些证据存在较高吻合度,可证实卢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而骨龄鉴定本身存在一定误差率,且与其他客观性证据无法相互印证,属于孤证,不应予以采信。越城区检察院遂向公安机关制发《通知撤销案件书》,依法督促越城区公安机关于三日内对卢终止侦查。目前,卢某已被释放,案件也得以撤销。

  实迷途其未远,觉今是而昨非。越城区检察院未检干警在卢某被终止侦查后,依法多次对其本人及其家属开展谈话训诫,并责令卢某具结悔过,要求家长严加管束。

  在悔过书中,卢某对自身行为深刻忏悔,并表示今后定会遵纪守法,绝不再犯。家长亦多次保证会加强对子女的关心教育,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避免孩子再次走入歧途。现卢某已被养父母带回福建老家生活,得到了家属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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