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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份结算单 债务莫名“膨胀”?
时间:2018-07-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借款55万元,一年后归还53万元,照理说这债应该还得差不多了,可是债权人突然表示原借款本金仍一分未还,并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这一切的依据是一份结算单。近日,绍兴市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使当事人免于承担大笔不合理债务。

意外债务从天降 因一份结算单

201110月,因生意需要,田水林、施雅香夫妻二人向王伟借款5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还将其夫妻二人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为归还欠款,在接下来的一年中,田水林多次向王伟转账共计约53万元。

可是20156月,债权人王伟却将田水林夫妻诉至绍兴市越城区法院,要求他们归还欠款。一审法院判令,田水林夫妻归还借款本息76万元。

已经归还了大部分欠款,为何又突然冒出76万元的债务?这要从一份结算单说起。

这份王伟出示的结算单于2014年签订,写明,“本人田水林及妻子施雅香向王伟借款现金人民币55万元,并由我妻子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现经双方结算,本人及施雅香尚欠王伟本金55万元,利息21万元,合计76万元”,并附有田水林的签名及指印。

已还欠款如何解释 双方各执一词

那么,对于田水林已经归还的53万元又该如何认定呢?借贷双方各有一套说法。

王伟辩称,该53万元款项中,27万元为田水林夫妻向其支付的利息款,因为当时双方虽未在借据上书面约定利率,但口头约定月利率为6%;另外的26万元属于田水林归还其另向王伟所借的款项,与诉讼中涉及的55万元借款无关。也就是说,田水林夫妻201110月所借的55万元,尚且一分都未归还。

田水林对此说法并不认可,指出该结算单系被迫签订,应属于无效,而其先前转账的53万元正是对55万元借款的归还。

检察机关依法抗诉 捋清债务双方心服

面对莫名产生的债务,田水林夫妻难以接受。为此,夫妻二人以结算单内容不真实、利息畸高等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绍兴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伟主张的27万元为利息款并无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而本案中6%的月利率明显已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故田水林已支付的27万元所谓“利息”中的一部分应冲抵借款本金。

此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然王伟主张田水林支付的26万元为另笔借款,则王伟应当证明该借款关系真实存在,而事实上,王伟无法提供借条、付款凭证等证据。

20174月,绍兴市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近日,越城区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并判令原审被告田水林夫妻应归还给原审原告王伟借款人民币12万余元,并支付自2012112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一分半(0.015)计算的利息。

判决送达后,当事双方均未上诉,田水林夫妻原本面临的大笔不合理债务也随之免除。(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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