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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我就是帮人运运货,货款为什么要我来付?”
时间:2020-08-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子在你们的监督下得以改判,我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近日,得知自己申诉的案件终于改判后,栾某专门赶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表达谢意。

  2014年6月,栾某在柯桥区钱清原料市场认识了做窗帘布生意的姒某,之后姒某经常找他拉货、送货,还让他在客户单位开具的码单上签字。2015年7月至12月,栾某、王某受姒某的指派,前往绍兴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取价值11万余元和3万余元的卷帘布,并签收了相应码单。此后,姒某一直没有支付这几笔货款。
  “我怎么都没想到,这次签收,让我背上了近三年的官司。”2017年8月,栾某忽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由于一直没有收到货款,绍兴某纺织有限公司以姒某为被告,以栾某、王某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索要货款。
  “我只是一个司机,这事和我关系不大吧。”法律意识淡薄的栾某缺席了这次庭审。然而,在庭审中,姒某的代理人陶某否认姒某曾指派栾、王二人前去提货。最后,法院判决姒某不承担付款责任。
  2018年1月,该纺织公司分别以栾某、王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索要货款,法院以栾某和王某签收的码单为依据,判决二人分别支付给纺织公司货款11万余元和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纺织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栾某、王某二人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法院限制消费。对判决结果不服的栾某又向绍兴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结果被驳回。
  2019年9月,栾某向柯桥区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受理该案后,检察官调阅了原审卷宗,经过认真分析,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涉案码单项下货物的真实交易主体究竟是哪两方。围绕该焦点,检察官先后询问当事人栾某、绍兴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案外人王某等,调查涉案货物的去向,查明姒某曾自认其尚欠纺织公司10余万元货款。与此同时,检察官发现了一条重要线索——此前法院判在王某名下的3万余元货款,在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姒某已经替王某向法院缴纳。
  “在之前的判决中,姒某明明已经否认自己和王某签的码单有关,那为什么还要帮他缴纳这笔货款呢?”检察官立即顺藤摸瓜开展调查。最终,姒某承认了该案码单项下货物的真实交易主体就是他本人和绍兴某纺织有限公司,栾某只是受他指派前去公司提货的运输人员。
  今年3月,该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随后法院对该案裁定再审。前不久,经法院判决,裁定撤销让栾某承担付款责任的判决。
  检察官在调查此案时,还发现法律服务工作者陶某在作为姒某的代理人后,又成为了栾某、王某的代理人,并辩称二人系代表姒某收货,与此前的陈述截然相反,存在虚假陈述的嫌疑,违反了利益冲突回避执业规定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据此,该院首次联合柯桥区法院,针对陶某的不当代理行为,向绍兴市越城区司法局发出联合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局对陶某代理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处理。目前,陶某因涉嫌违纪已被越城区司法局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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