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72年12月,戴某被一乡政府(现某镇政府)聘任至工办等部门任会计,进行辅导统计、审计等工作,至1993年退休,后又留任三年。退休时镇政府除发给戴某一张光荣退休证外,未给予其他任何退休待遇,戴某曾多次信访未果,2006年2月23日向法院起诉,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已超诉讼时效,均驳回诉讼请求。戴某不服法院判决向绍兴县检察院申诉。
【争议焦点】
本案已超诉讼时效,但是申诉人已81岁高龄,体弱多病,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确实面临“老无所依”、“老无所养”的困境。
【调处过程】
根据申诉人戴某的申诉请求,承办检察官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审查,又对被申诉单位进行了多次调查、了解,认为戴某自1993年3月乡政府为其办理退休后,应当明知自身的合法权益已被侵害,理应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其在长达12年的时间内未向仲裁部门或者法院提出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且在此期间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直至2006年起诉至法院,显然已超诉讼时效。故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
但是,在客观上原镇政府对戴某退休待遇确有不当,而戴某目前已81岁高龄,体弱多病,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确实面临“老无所依”、“老无所养”的困境。为此,承办人一方面耐心向戴某释法说理,告知其本案不符合抗诉的理由,并关切询问其生活状况。另一方面,多次与镇领导沟通、协商,指出对戴某退休待遇的不当之处,希望从关爱劳动者的角度出发,给予戴某适当补助。经过反复与申诉人、被申诉人“背靠背”沟通,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处理结果】
根据协议,申诉人戴某顺利地拿到了镇政府的2万元补助款,戴某签订承诺书,就此问题不再进行上访,本案终止审查,顺利结案。
【精要点评】
本案中申诉人戴某的情况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虽已超过诉讼时效,不适用正常的司法抗诉途径,但法律之外还有情理,戴某一生辛劳却老无所依,被申诉人当时的做法的确不当,也容易引发社会问题。故在不予抗诉的同时,绍兴县检察院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切实做好后半篇文章,通过适用案后释疑、案后调解等方法,加强申诉人、被申诉人间的沟通协调,积极做好息诉服判、促成和解工作,努力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有效减少诉累,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越城区检察院 朱丹丹 曹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