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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不通起冲突,“检调对接”促和谐——俞某等四人故意伤害案
时间:2011-12-13  作者:  新闻来源:研究室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01228,犯罪嫌疑人俞某因本村的村级公路建设占用其土地,且补偿问题未能及时解决,遂到现场阻碍施工。正在施工的河南籍民工栾某、黄某等人上前劝阻,但因双方言语不通,俞某误以为对方辱骂过自己,即与栾某、黄某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致使其脸部受伤。后俞某将此事告知其继子犯罪嫌疑人金某与其侄子犯罪嫌疑人小俞某,小俞某即纠集了其朋友章某、金某纠集了其战友犯罪嫌疑人裘某赶到施工现场,经俞某指认后,金某等人捡起现场的木棒等工具殴打栾某、黄某,过程中致栾某右桡骨骨折,黄某右拇指挫伤。经法医鉴定,栾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黄某所受损伤构成了轻微伤。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定性与犯罪情节上。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俞某等四人仅因轻微纠纷即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无视社会法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俞某等四人刑事责任。而且俞某等四人有犯罪预谋、纠集人员、持械等行为,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向法院提起公诉。另一种观点认为,小俞某等三人在经俞某指认后,之所以上前殴打栾某、黄某,原因在于俞某事先被该两人打伤,小俞某、金某等人为了替俞某出气而对该两人实施的报复行为,目的很明确,并非为了寻求刺激、逞强霸道等流氓动机,而无事生非,毫无理由的随意殴打他人,同时在殴打对象上也比较明确、具体,并无超出社会一般人的确信与期待,与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有所不同,所以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同时认为,小俞某、金某等人在得知俞某被打伤之后,最初想法是想把事情调解掉,是在赶到案发现场后,看到了受伤的俞某,才产生报复栾、黄两人的犯罪动机,并无预谋伤害他人的行为,其所持的木棒也是施工现场随地捡来的,并非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且小俞某、金某与俞某是直系亲属,裘某与金某是从部队刚退役的战友,现又是同事,并非社会无业人员。所以从整体上来看,本案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如果其它条件符合,可对此案作相对不诉处理。

    【调处过程】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本案案情相对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俞某等四人自己的犯罪行为均供认不讳,但碍于面子问题一直未向被害人的进行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经承办检察官的说理释法,四犯罪嫌疑人均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的严重性,表示会积极赔偿被害人。承办检察官依法书面告知四犯罪嫌疑人本案符合“检调对接”的条件及相关的权利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四犯罪嫌疑人当即提交了《刑事和解申请书》,并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后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承办检察官的共同努力,联系上了早已回家休养的被害人栾某与黄某,在得知案件情况后,栾某赶到本院,黄某也委托了他人作为代理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承办检察官的共同努力下,最终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俞某等人当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6000元,并赔礼道歉,栾某、黄某对俞某等四人的侵害行为表示谅解,且请求司法机关对俞某等四人免予处罚。最后双方握手言和。

    【处理结果】

    鉴于案件当事人双方纠纷已解决,对峙状态已消除,受损社公关系得到了平复,而且犯罪嫌疑人俞某等四人认罪悔过,平时表现良好,无其它违法犯罪记录,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经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俞某等四人相对不起诉,并已于2011725宣布。

   【精要点评】

    俗话说: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在社会矛盾越来越凸显且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的环境下,探寻一种新的长期有效的、能为老百姓所认可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尤为重要。而“检调对接”作为一种新型的试验性纠纷解决机制,其追求的不仅是解决纠纷、平复社会关系、做出法律评价等符合公平正义的结果价值,而且作为一系列善的程序的集合体,其本身就体现了当事人的参与性价值、尊严价值和契约性价值,符合法治精神,应持久有效地实行下去。                  

                                                                                                              (新昌县检察院 银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