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实务研究
重点学习刑诉法的修改内容
时间:2012-07-06  作者:  新闻来源:市检察院 陈理平  【字号: | |

     修正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己过去两个多月,离正式实施也不过七个月时间了。大家有没有学习好,理解好,准备好,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现实任务。

    现行刑事诉讼法1979年制定,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此次修正是时隔15年后的大修,增加和修改的条文几乎占了现有条文总数的一半。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共111条,主要对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好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充分彰显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巨大成就,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对修改后刑诉法的学习和贯彻执行,既要对此次修改刑诉法基本精神、修法取向的正确把握,也要对具体修改条文的完整理解,尤其要把握好以下重点的学习和理解。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新增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通过完善证据、辩护、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具体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司法人权的实际保障,更充分地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更鲜明地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内在统一的一贯立场,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发展。  

    ——补充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修正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具体规定为: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全部条件时,才能认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修改,有利于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准确把握证明标准,正确办理案件,防止错案。

    ——明确规定证人强制出庭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审判的公正性。修正案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但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同时,规定多项措施加大证人保护力度。

    ——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修正案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同时,完善了律师阅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

    ——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将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提供法律援助,并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这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权利,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提供了法律根据。

    ——调整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为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必要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区别案件的不同情况,适当调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明确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侦查是侦查机关为追究犯罪,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也是及时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规定,侦查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强化对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修正案增加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对此,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明确规定了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同时,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性规定。

     ——进一步细化逮捕的法定条件。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修正案将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原则规定,细化规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并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程序,以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修正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同时,为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这些修改有利于执法机关准确掌握逮捕条件,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发挥逮捕措施在惩治犯罪中的作用,也有利于防止错误逮捕,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单独规定监视居住适用条件,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审理未成年人案有专门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和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的好的经验,修正案增加一编特别程序,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况,对有关程序作出专门规定。修正案还设置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利于未成年人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体现了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些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刑事诉讼的规定,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

    ——特定范围公诉案件可以和解。这一程序的设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在促进社会和谐、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检察机关开展检调对接提供了法律依据。

     ——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为严厉打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挽回国家损失,对犯罪所得及时采取冻结追缴措施,消除犯罪的经济条件,同时,也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通缉一年后可以没收违法所得。    

    ——对暴力精神病人可强制医疗,以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

    ——逮捕后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这个修改综合考虑了惩治犯罪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作出严格限制,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进一步完善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这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具有重要作用。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加强对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增加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明确赔偿标准等。

    ——五个方面修改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予以纠正,有利于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立法机关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