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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入刑需谨慎
时间:2012-09-10  作者:市检察院 苏文玉  新闻来源:青年干警联谊会  【字号: | |

        近年来,由于吸毒者驾驶机动车辆而导致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云南玉溪毒驾肇事案等恶性交通事故频繁见诸报端。毒驾的危害性不亚于醉驾,吸毒所引起的精神极端亢奋、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由此埋下交通安全隐患。醉驾成功入刑之后,毒驾入刑的呼声也不断高涨,不少学者撰文分析其合理性、可行性,民众对此的讨论也是一片沸腾。然而,立法需谨慎,毒驾入刑尚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第一,立案追诉标准难以确定。醉驾的立案标准是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而毒品种类繁多,不同的毒品吸食后会对驾车造成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需要相对不同的检测方法,不具有酒驾测试那样统一的操作标准。毒驾的立案追诉标准无法统一,实践中难以操作。

        第二,罪名认定有争议。基于与醉驾相近的犯罪构成,危险驾驶罪成为毒驾入刑最为便捷的管道。然而,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下,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形态是过失,明显与毒驾不符,简单地将其纳入危险驾驶罪容易导致将来量刑的混乱。醉驾入刑后各地法院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悬殊判决正是这种立法缺陷导致量刑随意的直接体现。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毒驾入刑的罪名尚需仔细论证。

        第三,检测技术未能同步。如何发现毒驾?众所周知,醉驾的检测是运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驾驶员进行路边随机检测,一旦发现有醉酒嫌疑时再通过血液酒精量检测来确认。毒驾缺乏类似简单易行的检测手段,目前我国对于吸毒的检测手段主要是尿检,不具备现场的可操作性,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可疑人员,无法实现路边检查。一些呼吁毒驾入刑的学者建议借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做法,即运用唾液检查装置对驾驶员进行路边随机检查,并出台系列文件保证唾液检查装置的可靠性、准确性、灵敏度和特异性。其实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浙江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就曾采用唾液检测技术在路边对司机进行吸毒检验,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最后由于该项技术成本太高而没能推广普及。总之,简单易行的检测手段是打击毒驾行为的前提,在此之前,一切讨论都无济于事。

        实际上,打击毒驾行为并非只有入刑一条路可走,部分地方立法已经触及毒驾20121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从行政处罚的角度对吸毒驾驶人员进行管理,不失为一种折衷的方法。

        诚然,毒驾行为需要立法实施必要的打击,但是尚需配套条件与时机,毒驾入刑需谨慎。将毒驾匆忙纳入刑事追究程序并给予刑罚制裁,恐怕会带来操作层面上的诸多问题,也必然会影响到司法介入这一行为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立法需要充分慎重的考虑,不能因为某一个社会热点就草率立法。民意可以沸腾,但司法理应清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