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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因一果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
时间:2012-12-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

    某市规划管理处行使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管理、验收等行政职权,某规划管理人员王某滥用职权,使超容积率的的房地产项目通过验收,后某市国土局对超容积率的房地产项目依据规划管理处的验收内容通过了审查,使国有土地出让金遭受重大损失。

    在渎职侵权犯罪中,尤其是常见的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导致渎职犯罪结果的原因一般有多个,多个原因行为都是渎职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即多因一果的渎职犯罪,此时重点则是如何确定渎职犯罪的责任人。国内外有不同的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但都停留在理论学说探讨层面,无论是我国较为认可的相当因果关系学说还是条件说,对于解决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多因一果的渎职犯罪案件借鉴意义都不大。

    此时,需要综合判断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对渎职危害结果发生上的原因力,以最终确定渎职侵权犯罪的罪刑,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渎职刑事责任,即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渎职犯罪。

    第一,行为的条件性。行为是渎职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无A则无B”,行为是其危害结果必经的一道程序,没有行为人的不当履行职责行为,渎职危害结果就不可能发生。无行为则无结果,但行为确仅是渎职危害结果众多原因力上的其中一个条件。

    第二,行为人的工作职责。也即行为人审查权限,行为人的工作职责依据社会分工的不同,具体有形式与实质审查之分,不同的区分便于更高效地开展行政工作,这是由行政机关的工作特点所决定的。形式审查仅程序性地看规定中的书证材料是否齐备,缺少的则要求补足材料,而实质审查则更加全面,还需要对书证材料中的内容进行审查,书证内容记载是否真实,一般则需要现场的勘查、验证。

    第三,对结果的预见能力。刑法上不处罚无认识因素能力人的刑事责任,尤其是在渎职案件中,领域广、涉面窄、知识深,行为人在工作职责内履行职务,要求行为人依据其工作领域在实施渎职行为过程中,对渎职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预期能力,预见到渎职行为可能会导致国家损失的发生,至少主观上存在一般以上的过失。

    第四,行为的效力性。首先,比较分析各原因行为在渎职危害结果上的原因力大小,依比例原则确定各自责任的承担力,确定责任承担的大小。其次,在众多确定的原因行为中,判断该渎职行为在危害结果发生上的原因力,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起到直接的作用力。最后,研判渎职行为的效力,在排除工作职责、预见能力外,最终确定渎职行为的效力,追究渎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的验收行为是渎职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某市国土局拥有事后的形式审查职责,规划局王某才是直接的审查、管理主体,其在工作职责内依专业领域常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足够的预期能力,滥用职权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众多原因行为中,通过比较责任承担力的大小,王某的房地产项目验收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直接的作用,所以最终需要追究的是规划局王某的渎职责任。

                                                                                                                    (越城区检察院 王波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