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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中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探索
时间:2013-12-12  作者:  新闻来源:宣教处  【字号: | |

刑事和解中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探索

——公诉科与检察室“科室联动”刑事和解工作调查与思考

    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托“大调解”机制,将检察工作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有机结合,把有利于化解涉检社会矛盾的工作方法和举措都纳入“检调对接”工作范畴,形成各科室联动、全院“一盘棋”的工作格局。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包括捕前和解、诉前和解,通过“检调对接”平台,规范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适用范围及方式方法,确保刑事和解过程的公开公正,增强刑事和解社会公信力。刑事和解中引入“检调对接”机制成为必然选择。

    一、“科室联动”刑事和解工作运行现状

    据统计,我院2010年度至2012年上半年,共审查起诉案件1417件2624人,其中相对不起诉41件78人,尽管相对不起诉率总体上较低,但已是大幅度增长。

    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向基层延伸的载体和触角,基层检察室在职责任务上要坚持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体,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为支撑。2011年1月至9月份,全国基层检察室调解解决矛盾纠纷7900件。我院基层检察室逐步开展相关工作,接受公诉部门委托,“联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至今年上半年,基层检察室已成功和解刑事案件共16件17人,已作相对不起诉9件9人,提起公诉但通过量刑建议书面请求法院从轻量刑的7件8人。

    二、“科室联动”刑事和解工作的具体做法

    一是建章立制。我院结合实际,联合司法局制定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检调对接实施办法(试行)》。检委会讨论通过了《基层检察室与院内设机构工作衔接的暂行规定》,明确了检察室与公诉科等内设机构的关系,并对刑事和解机制的启动、适用范围、调解机构和人员、调解流程等工作内容的衔接进行了规范。

    二是通力合作。基层检察室是我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与我院内设机构无隶属关系,业务上受内设机构指导。具体来讲,主要是:1、调前摸底。公诉科对于检察室辖区内的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的,委托检察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风险评估。检察室对受理的案件能否启动进行分析研究,包括犯罪嫌疑人职业、收入、性格、品行表现、家庭环境、被害人要求等。 2、调中多方参与。检察室可以联合多人多力开展调解,根据案件特点,如涉及家庭纠纷的,可邀请双方长辈或有影响力的人参与调解;对于涉及邻里宅基地、自留山等涉利纠纷的,可邀请村干部、驻村指导员等一同化解矛盾。如本院甘霖检察室借助“三方力量”快速和解的吕六庆、吕小庆故意伤害案,就是一个典型例证。3、调后维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是否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等一些后续问题也应引起高度重视。本院在调解成功后,委托检察室进行回访考察,对不起诉人进行谈话,进村镇、社区了解,到派出所调查等,全面了解不起诉人的思想、生活及工作状况等。

    三、“科室联动”刑事和解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分析

    公诉部门是审查起诉部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基层检察室为何可以与公诉部门“联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理由是:

    1、检察室的职能地位决定。经过2年多探索实践,全省各地基层检察室共有130余个。《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意见(试行)》明确基层检察室的十项职责任务,坚持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体,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为支撑。基层检察室建设作为新一轮检察改革和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重要内容,不仅是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重要举措,更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基层检察室是检察院派驻乡镇的派出机构,是检察机关的内设部门,是检察职能在乡镇的延伸。

    2、基层检察室的优势决定。基层检察室直接面向基层群众,是开展“检调对接”工作的有利载体。检察室协助办理能充分发挥其驻地优势,就地办公;检察室辖区的乡镇组织机构齐备,往往更易形成调解合力,达到“定纷止争”。调解成功后还可以进行回访考察,或通过检察联络站、检察联络员开展社会帮教,遏制新矛盾纠纷发生,真正达到“案结事了”。

    3、公诉部门与基层检察室整合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的内在要求。目前检察机关根据职能划分部门,存在职能范围大小的困境。因此,根据各部门业务特点,优化检察院各部门内部的职权配置,加强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和协调配合,构建良好的司法管理体系,成为检察改革的迫切课题。本院“科室联动”即为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的检察改革创新探索之路。公诉部门与基层检察室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可谓“志同道合”。

    四、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问题

    我国的检调对接、刑事和解尚处于探索阶段,理论准备尚有不足,亦无成功实践经验借鉴,有些检察人员对此还有异议甚至持反对态度。主要有:检察权有无限扩大的嫌疑;调解者的中立地位与公诉人指控犯罪的角色存在冲突;在当前的考核机制和错案追究制下,刑事和解“吃力不讨好”、“花钱买刑”的揣测。

    2、职责问题

    明确的职责是做好工作的基础。基层检察室尚未纳入检调对接主体范围,其开展检调对接工作一般都是经由这些部门委托,或者以协助或辅助方式的名义进行。这势必造成一些困难或者障碍,如检察室在开展检调对接工作中的自我定位问题;具体调解工作中的推诿或者争夺等问题;公诉科等具体职责部门与检察室繁重的文书流转工作等。

    3、运行模式问题

    具体实践操作过程中,往往是检察室专门人员“一竿子到底”办理,将原来由公诉部门承担的审查起诉工作一部分简单交由检察室进行,检察室成为“第二公诉”的角色。另外,从和解的范围看,基层检察室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基本上系轻伤害案件,使得一些诸如交通肇事、盗窃、诈骗等案件,虽然当事人双方具有调解的意向,但并未实际纳入刑事和解的范围。

    4、其他制约因素问题

    在实际运行中,“科室联动”刑事和解工作受到办案、任务、期限和考核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主要是办案负荷与检力不足矛盾继续突出,刑事和解比正常程序办理案件已增加了不少工作量;受到法定期限的影响较大、程序繁琐,一个月内办理终结难度实在太大;考核机制的影响、当事人反悔的法律约束力等问题。

    五、改进的对策

    1、统一思想。公诉部门与基层检察室“联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统一的思想是前提。要统一思想认识,除了领导重视,释法说理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实践检验,通过富有成效的努力使得这一制度价值得以体现,让刑事和解的成果惠及各方,进而得到司法人员内心的认同。

    2、明确职责。明确的职责定位是做好工作的基础。可以先通过出台暂时性的制度规定并加以总结调整,争取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保障基层检察室在检调对接中的主体地位,明确其具体工作,赋予其相关职权。同时,基层检察室开展检调对接工作并不是简单取代公诉等部门职责。

    3、把握好“度”。“联动”开展好检调对接刑事和解工作,关键要遵循一定原则。一是合法原则。公诉科依法承担审查起诉职责,基层检察室是检察院派驻乡镇的派出机构,是检察机关的内设部门。二是各司其职原则。“科室联动”不是将原来由公诉科承担的审查起诉工作一部分简单的交由检察室来进行,检察室不是“第二公诉”的角色。三是互动原则。要杜绝“越俎代庖”、“第二公诉”现象,同时也要避免“各自为政”,缺少沟通与协调。

    4、形成合力。检调对接机制是顺应时代应运而生。可以成立党委、政府为主导的,以公检法司等多部门组成的社会矛盾化解纠纷调解工作组织机构或者社会调解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联络员、联席会议、重大事项通报互报、信息共享等制度;对于当事人可能反悔的和解案件,可以邀请法官、律师、人民监督员等参与、见证调解工作;另外,对检调对接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也应该提供相应的保障,完善考核评价机制等。总之,刑事和解工作是需要多方参与的综合工程,不仅要形成“科室联动”,还要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良性“大调解”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