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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预防务必走出四个认识误区
时间:2013-12-12  作者:  新闻来源:市检察院 苗勇  【字号: | |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经历了初创、探索和发展的阶段,尽管我们已经对这项工作有了较为系统的科学认识,但是,在不少干警身上依然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错误认识。这些认识不克服,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1、检察预防没有实效性。由于预防工作不像办案那样在成绩衡量上有一个量化标准,以及预防工作的相对务虚性,一些同志往往看不到预防的实际效果,错误地以为预防难以有大的作为。其实,工作效果可以集中体现,也可以作用于一个较长的时期;可以定量认识,也可以定性分析。前者自然是显现的,后者则通常需要我们经过一番分析才能看到。并且,就所具有的防微杜渐功效而言,预防要远比打击的效果强得多,因而也就更具有社会价值。这个道理,可以用治疗疾病来说明。唐朝医学家孙思邈说得好:“上医医未病之病,中医医欲病之病,下医才医已病之病。”而“医未病之病”,却常常不被人们所看到。根据典记,魏文王曾问扁鹊,你家从医三兄弟谁的医术最好。扁鹊首推大哥,其次二哥,而自己不及他们。面对名气最大的扁鹊,魏文王大惑不解。扁鹊解释,在病人尚未察觉自己有病时,大哥就看到了,下药铲除了病根,故他的医术难以被人认可,所以没有名气,只是在我们家中被推崇备至。其次是二哥,他是在病刚起之时,症状尚不十分明显,病人也无痛觉,就能药到病除,使乡里人都认为二哥只是治小病很灵。而排在最后一个的自己之所以名气很大,是因为自己都是在病人痛苦万分,病人家属心急如焚之时,在经脉上穿刺,用针放血,或在患处敷以毒药以毒攻毒,或动大手术直指病灶,使重病人病情得到缓解或很快治愈,所以自己名闻天下。魏文王方才大悟。事后处理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防范,可惜一些人未能体会到这一点,所以也就看不到预防的巨大效果。无论是个案预防,还是行业、重点工程预防;无论是预防调查,还是预防宣传教育,等等,只要是有针对性进行的,必定在教育对象上发生一定反应,产生相应效果,达到预防目的。

  2、检察预防没有专属性。由于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社会化工作,绝大部分任务需要其他相关单位完成,于是,有的同志以为检察预防所做的事情,其他部门都可以干,并非检察机关专有的职责。其实,职务犯罪预防虽然不是哪一家单独的工作,但是,仅就检察预防而言,却具有鲜明的专属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法律监督性。检察预防的本质属性是法律监督,就是要通过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完善权力运行的体制机制,促进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因此,检察预防无疑具有鲜明的专属性。(2)诉讼后续性。检察预防离不开办案,是办案工作的有机延续,是侦防工作的后半篇文章。检察预防虽然是诉讼外的法律监督业务,却和刑事诉讼紧密相关。检察预防的优势所在,正是紧密结合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深刻揭示案发规律,清醒认识案发单位的教育管理漏洞,能够进行特有的预防工作,获得特有的良好效果。只有那些脱离了办案、忽视了诉讼后续性的预防工作,才会与普通预防毫无区别,丧失了检察预防的专属性。(3)底线预防性。检察预防之所以需要独立存在,是因为其与普通廉政教育有不同之处,是一种底线性预防——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即着力构建最后一道防线来阻击腐败。检察预防的指向就是要通过正面的和反面的教育,使得刑法禁止性规范能够更好地得到实施,从而大大降低职务犯罪率。而纪检预防则是前一道防线,目的在于遏制一般违法乱纪行为,它的工作范围无疑更广、内容更多。由上可见,检察预防具有鲜明的专属性,需要我们尽心尽职,切实抓好。

  3、检察预防没有专业性。由于检察预防涉及到方方面面,工作内容很多,致使有的同志错误地以为检察预防是“万金油”,没有专业性。其实,检察预防具有特殊规律和特定要求,是一项专门工作,缺少基本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就根本无法完成任务。就所要掌握的专业知识而言,一是法学知识,要懂得刑事法律和犯罪学知识,尤其是职务犯罪学理论,不然工作就会缺少一般性的理论指导;二是社会学和心理学知识,职务犯罪是社会和个人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只有理解相关社会现象的本质,揭示腐败心理演变的轨迹,才能深刻揭示职务犯罪规律。三是预防主体单位相关知识,这是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根据,否则,由于无法从实际出发,预防工作和预防对象就会出现“两张皮”现象。四是检察预防工作本身所固有的规律,也需要我们研究掌握,以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就实践能力而言,善于思考写作,擅长口头表达,会进行协调和做群众工作,都是必备的技能,不可或缺。上述所有内容,都表现出很强的专业性,需要一个人良好的综合素质,不然,就很难有出色预防工作。

  4、检察预防没有权威性。事实上,检察预防作为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定具有相应的权威性,因为作为国家权力的检察权无疑具有极强的权威性。以为检察预防缺少权威性,既与逻辑相悖,也不符合现实。有的同志之所以会得出检察预防缺少权威性的模糊认识,主要是由当前一些具体预防工作指导思想不端正或刚性不足所导致的,而并非基于检察预防本身的原因。比如,为了应付考核,滥发检察建议,极大地损害了检察建议的严肃性;有的预防工作只是从会议到会议、从文书到文书,没有深入到实践中去,这当然使人得出装样子、走过场的结论。因此,需要我们端正指导思想,不断强化检察预防的刚性意识,努力探索有效的预防载体和方法。要通过有震慑力的个案预防和警示教育、触动心灵的检察约谈、项目工程预防规范化建设、一票否决的行贿档案查询,以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地方年度考核等方法,以凸显检察预防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