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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停车不当碾死2岁儿子检察院为什么要起诉他?
时间:2011-04-22  作者:王菁 金懿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报讯 崔某把大货车停在斜坡上,不料,货车溜坡辗死了年仅2岁的儿子。惨剧发生后,崔某及家人哭得死去活来,观者无不唏嘘。记者昨日获悉,316日,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崔某提起了公诉。

  今年33岁的崔某是安徽人,来绍兴打工多年,一直在他哥哥的拉毛厂内从事运输工作。去年530日中午,崔某驾驶一辆制动、方向机件等性能都不符合标准且严重超载的轻型普通货车来到拉毛厂准备装卸货物。这时他忽然想起自己还有事要跟里面的员工交代,于是就将车临时停在了车间门口一斜坡上,手刹没拉,只挂个空挡就下了车。结果还没等他走到车间,刚停下的货车就开始顺着坡道向前滑行,崔某见状赶紧跑过去拉开车门去挂住挡位,但已经晚了。正在车间内玩耍的崔某儿子,不知为什么忽然跑了出来,货车无情地朝他冲了过去。当崔某停住货车后,便听到了妻子的大声哭叫,眼前的一幕让他当场瘫倒在地,只见自己2岁多的儿子躺在地上,头部不住地流血,双眼紧闭,一动不动。

  随后,崔某拨打电话报了警,救护车赶到后,确认他的儿子已当场死亡。

  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崔某在停车过程中未能将手刹拉上,这是应当预见可能要发生危险的后果,他却没有做到,所以有主观上疏忽大意的过失,不能认定为意外。再看客观因素,崔某的车辆制动、方向不合格,且车辆装载货物超重155.7%等,这些都是能预见有可能要发生的危险情形,但崔某没有整改。

  基于崔某与被害人系父子,没有主观恶意,值得同情,承办检察官参照了《浙江省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中关于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的规定,但还是认为崔某种种行为不具备刑事和解的条件,如存在严重超载等,无法对当事人双方做刑事和解,检察机关只能将案件移送法院。检察官最后还认为,鉴于被告人崔某自愿认罪,建议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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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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