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陈某夫妻俩租住在诸暨市陶朱街道白门下新村。去年10月21日1时多,两人突然听到房门外传来“嚓吱嚓吱”的响声。
“难道有小偷?”陈某推醒妻子,细声地说,然后穿了条短裤站在里间的门口守望,这时门缝里有手电筒的灯光照射进来。发现是小偷后,陈某的妻子有些胆怯,她让丈夫吼一声,把小偷吓走。
但陈某一想到家里前些天进过贼,气不打一处来,没有理会妻子的示意。他从房间里找出一把尖刀,然后站在房门背面“守候”小偷进来。
没过多久,小偷田某把门撬开后,探头进屋。这时陈某一把抓住田某的头,一边用刀刺向田某的腹部和胸部。
受伤后,田某连忙往外逃,陈某边追边喊抓小偷。追到村边的一块稻田边,田某因伤势过重倒地。事后,田某被送往医院,因伤势过重死亡。
陈某被刑事拘留。
检察官点评: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杨瑞霞
现实生活中,类似“打死‘贼’”“私设电网护秧苗”“阳台上设电网电死小偷”等案例层出不穷,从受害人主观上来说,如此做法或许能解心头之恨,但如此防卫行为,容易触犯法律。
虽然当事人是出于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目的,但如果放任更大危害后果的产生,法律就不仅不予以保护,相反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某的行为,就是一起典型案件。面对入室行窃的小偷,陈某抓贼心切,在小偷并没有实施危害陈某人身安全行为的情况下,陈某就用尖刀行刺,致其死亡,其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遂以故意伤害罪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正确实施正当防卫有利于制止和预防不法侵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正当防卫有条件:一是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二是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事后防卫是不正当的;三是防卫对象必须为不法侵害人本人;四是正当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五是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通过这起案件,希望人们能正确运用正当防卫,在维护合法利益的同时,防止类似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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