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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责任 找个朋友告自己“原告”和“被告”都被判刑
时间:2011-05-11  作者:  新闻来源:上虞市院  【字号: | |

   案件回放:陈某夫妇在上虞做生意,家境殷实。2007年,陈某夫妇为朋友余某担保借钱,但还款日期过了后,余某迟迟没还钱。

  2009年1月份,债主倪某将欠债人余某和担保人陈某夫妇一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发现余某没有偿还能力,清偿责任落到了陈某夫妇肩上,随后法院查封了陈某的一套住宅和3间营业房。

  同年6月份,法院作出判决,陈某夫妇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5日内偿还债务及违约金共计238万元。判决之后,倪某本以为可以顺利拿回借出的钱款,不料节外生枝。

  2009年5月份,“神秘人物”冯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夫妇归还借款700万元,双方很快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由于查封陈某夫妇房产价值只有200多万元,法院拍卖该房产所得钱款,按比例清偿债务,陈某夫妇的财产大部分将归冯某。

  面对半路杀出的程咬金,倪某认为冯某700万借款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官调查走访发现,冯某原来是陈某的老同学,下岗后开一家服装店,家庭根本没有出借700万元的实力,且冯某的律师和陈某夫妇聘请的律师居然还是同一人。

  面对检察官的询问,陈某夫妇主动交代了实情:他们伪造了借条并让冯某去法院起诉,这样做是为了保住自己的财产。

  目前,陈某夫妇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拘役,冯某也因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拘役。

  

  检察官点评:

  上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李雪明

  绍兴经济活跃,民间借贷越来越普遍。因种种原因,有些借款无法如期归还,难免有个别人不计后果铤而走险,采取虚假诉来牟取不正当利益。

  从常见的虚假诉讼看,一些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

  虽然刑法中没有明确针对虚假诉讼犯罪的专门条文,不过去年8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指导意见,依据虚假诉讼犯罪的目的和手段两方面内容,对虚假诉讼犯罪适用的法律作出了规定,罪名涉及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诈骗罪等,其中最高的刑期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在本案中,陈某夫妇为逃避担保债务,明知与冯某之间不存在700万元债务关系,仍出具假借条,并指使冯某去法院起诉,最终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裁判,这种“自己告自己”的行为就是虚假诉讼。最终,陈某夫妻两人均受到法律制裁,冯某也碍于同学面子帮忙而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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