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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租金的租客为何提出反诉?
时间:2011-07-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工业用地用于商业出租暗藏风险

记者 王晓宏 通讯员 杨瑞霞

  案件回放:20048月,诸暨人李先生取得了一处面积为59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扩大再生产。

  20077月,因部分厂房闲置,李先生将部分仓库以及空地租给了一家从事汽车销售、维修、售后服务等业务的销售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15年的租赁合同。

  一段时间后,承租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

  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李先生将对方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对方支付租赁费67万元及违约金。但法院受理后,该公司却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原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李先生返还定金。

  对方的理由是,这块土地的用地性质是工业用地,不应该有商业用途。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土地用途,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李先生出租的土地在证件中明确规定为工业用地,但出租协议中载明的用途为销售、维修、售后服务等商业用途,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根据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双方返还各自取得的财产,并承担同等过错责任。

  李先生不服判决,向诸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的审批能否审批下来,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但其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该案系适用法律错误,遂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后经法院再审,依法撤消了原审判决,判处该销售公司支付李先生相应的租金及滞纳金,并驳回其反诉请求。

  检察官说法: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何行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用途的管制目的在于加强土地管理,从而充分、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其精神实质为国有土地一般应按出让时确定的用途使用,但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土地的,法律并不一律禁止。

  就本案来说,该销售公司承租的大部分是地面上的仓库,即建筑物使用权,并非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而且即使改变了,经过合法审批,法律上是允许的。

  应对此类问题,首先要对国家的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政策有大致的认识,其次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发生纠纷,也能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把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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