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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交给“装修游击队”
时间:2011-09-20  作者:  新闻来源:宣传教育处  【字号: | |
                                             施工人员受伤房主要担责
   

    □记者 王晓宏 实习生 傅丽丹

  案件回放:2008年3月,绍兴县的李先生有一套住房急着要装修,经人介绍结识了木工刘师傅。双方约定,由李先生提供装修材料,刘师傅以“包清工”的形式承接了木工部分的装修业务。 

  不久后,刘师傅雇佣余师傅等人,一同参与李先生的住房装修。在装修过程中,余师傅在未关闭电源的情况下,用手清理圆盘电锯上的锯末,不慎被锯伤右手,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刘师傅和李先生分别付给余某1000元和1400元,而余师傅实际花费医药费以及伤残损失12万元。在赔偿事宜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他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刘师傅和房东李先生一并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终判决,刘师傅赔偿余10.77万余元,驳回余师傅对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师傅不服一审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我国《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除自行装饰装修外,居民对于居室装修工程应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或者具有个体装饰特别资质要求的个人进行。

  本案中,房东李先生将自家居室装修的木工活部分承包给了无任何资质或个体装饰从业上岗证的人,应当与刘师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余师傅在施工中存在严重违规操作,应对自己受伤负相应的责任,遂依法提出抗诉。 

  经法院再审,撤销了一审民事判决,判令由刘师傅赔偿余师傅人民币8.2万元,房东李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检察官说法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潘杭湖

  按照我国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房主李先生让刘师傅来装修木工,应该知道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当下,不少房东由于缺乏房屋装修的相关法律知识,把装修以合同或口头约定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装修队或个人,也就是常说的“装修游击队”,一旦出了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房东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装修过程中,房东应尽量选择具有装修资质的正规公司,并完善合同等相关手续,只有这样,在装修过程中出现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才能确保自己的权利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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