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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纠纷想“私了”妻子竟然非法拘禁丈夫
时间:2011-09-20  作者:  新闻来源:宣传教育处  【字号: | |

  【案情回放】:茅先生开了一家广告公司。婚后,他的妻子董女士担任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还掌管着公司的财务及印章。最初夫妻关系不错,后来茅先生的丈母娘还拿出自己的房子,让茅先生办理了抵押贷款。

  之后,茅先生和董女士感情破裂,两人分居,并在财产处置方面产生纠纷。

  去年3月31日,董女士联系好亲朋好友,将茅先生约了出来。待茅先生出来后,董女士等人一哄而上,将他强行塞进路边一辆车内。虽然茅先生大声呼救,但董女士拿出结婚证,说这是家庭内部事务,向路人示意不要管。

  没多久,茅先生被带到市区某酒店客房。其间,董女士等数人对茅先生实施暴力殴打。后来,董女士与几个朋友强行让茅先生在一张打印好文字的纸上摁下手印。当晚,董女士以经济纠纷尚未全部解决为由,同朋友一起继续对茅先生实施看管、关押。直到次日上午10点多,茅先生趁机呼救才得以获救。

  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董女士等8人有期徒刑7个月至拘役4个月不等的刑罚。

  

  检察官说法

  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陈军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作为行为对象的“他人”没有限制,只要是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即可。而不能认为夫妻间的家庭经济纠纷属家庭内部事务,就可以超出人身权的“底线”。

  不仅如此,我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了夫妻各自的人身自由,结婚后夫妻间的人身权并非共有关系,这一点应区别于婚后财产权。

  在本案中,因家庭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妻子董女士不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是联系亲朋好友,采用拘禁的方法“私了”,从法律上分析,其行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达20小时以上,且具有殴打情节,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其行为均符合我国刑法非法拘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不论是什么理由、什么关系,一个人所具有的人身自由是别人不能擅自剥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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