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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交通肇事后果严重单位负责人有可能被追责
时间:2011-10-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回放:去年8月26日,某汽车维修公司负责人陈先生指派该公司职工李先生驾驶其公司一辆无牌照的清障车,去拖拽一辆故障车。在回来的路上,因操作不当,李先生的清障车撞到马路边隔离带后,侧翻下路基,造成车内4人(包括李先生、同事刘先生以及故障车驾驶员乐先生和乘客田女士)死亡的特大事故。

  事发后,公安交管部门查证,李先生所执驾驶证为假证,从而认定李先生系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李先生已在事故中死亡,加上无证驾驶无牌车辆都在保险免赔范畴。故障车司机乐先生、田女士的家属无处追讨索赔。

  对于这起特大事故,检察人员认为维修公司负责人陈先生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去年10月19日向公安交管部门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公安机关进行认真审核后同意该院意见,最终以涉嫌交通肇事对陈先生立案侦查。经过开庭审理,陈先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检察官说法:

  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汤隽

  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罪只会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但法律同时将危害后果严重、主观恶性大的车辆单位管理人员也列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法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该《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陈先生在明知其清障车无牌,并对李先生的驾驶技术不熟悉的情况下,指派其赴70余公里以外的高等级公路上执行拖拽重型货车任务,其行为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与危害结果有必然联系,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广大企业主,除了对其车辆按规定办理牌照、缴纳保险外,指派员工驾驶单位车辆外出时,不仅要取得驾驶证,还应提醒员工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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