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份,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在侦查时发现,在一案件当事人被羁押期间,此当事人的家属为了使其逃避法律制裁,曾找到一位朋友李某求助,李某帮忙引见了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期间,当事人家属向这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万元。
法院判决:李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检察官解读:
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中,最抹不开的就是面子,最提倡的就是助人为乐,很多人认为只要自己没有从中拿进好处,只是热心地牵线搭桥介绍认识、“与人方便”,就问心无愧,殊不知其介绍贿赂的行为也构成了犯罪。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虽然只是帮朋友引荐了一名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因为双方有了行贿和受贿的行为,所以作为中间人的李某虽然并没有从中受益、拿到“好处”,却也因此受到“牵连”。因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并不以从中受益为构罪要件。只要介绍人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并且在行贿人和受贿人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等,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即构成了本罪。
“好心”帮忙,却把自己帮进了牢房,这种事大家千万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