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预防天地
市院联合审计部门建立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和协作配合制度
时间:2011-04-07  作者:市检察院办公室  新闻来源:预防处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协作配合,近日,市院与市审计局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从四个方面对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进行规范。

一是明确案件线索移送标准。首次明确了审计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标准。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及以下十四种情形的,特别要求应一案一移送:短款在5000元以上的;挪用公款在10000元以上的;私分各种回扣、手续费个人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包括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10万元以上的;违反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向个人和单位送钱物20万以上的;私分国有资产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私分罚没款物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违反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擅自决定造成国家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不遵守财务制度和其他规定,玩忽职守导致国家损失30万元以上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导致国家损失30万元以上;少征、不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使国有资产流失价值20万以上的;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的;其他可能涉嫌职务犯罪情况的

二是规范线索移送与工作协作程序。明确规范了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可能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将有关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对涉嫌犯罪标准、证据固定和保全问题可向检察机关咨询,必要时可商请检察机关介入。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事项应当将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审计机关,需要审计机关协助进行审计查证的,可商请审计机关配合协助。对于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应确定专人登记,经审查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审计机关反馈。对涉嫌犯罪但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及时进行调查;进入立案程序的,及时向审计机关通报。对于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审计机关应确定专人登记,经审查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检察机关反馈,在作出处理决定后7日内向检察机关通报处理结果。

三是突出加强线索备案审查和信息通报。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接到对方移送的案件线索后7日内和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后7内,应当分别将相关材料报上一级备案。上级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要及时对下级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定期对下级机关的个案线索移送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检察机关就查处贪污贿赂、渎职案件的阶段性情况,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变化规律和趋势,以及出台的与审计监督工作联系紧密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等,要及时向审计机关通报。审计机关就审计监督中发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过程存在规避招标(采购)、违规转分包、擅自变更、指定承包商(供应商)等严重违法违规信息以及单位私设小金库等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信息,在允许的范围内每半年定期或不定期提供给检察机关;对出台的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联系紧密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等,要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

   四是加强组织保障确保制度落实。市院和市审计局共同成立配合协调机构,设置领导小组及联络员。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列会,及时通报和交流涉及职务犯罪的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协作配合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协调重大个案的查处。在特殊情况下,联席例会也可随时召开。对于双方在协作配合中出现的争议,要及时进行沟通,通过联络员协商解决。联络员无法解决的,应提交配合协调领导小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