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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时间:2010-11-23  作者:  新闻来源:浙江绍兴  【字号: | |

  四、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阻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况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 2小时;

  2、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时间;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补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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