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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房还在出租期 房东把房子卖掉了
时间:2011-09-20  作者:  新闻来源:宣传教育处  【字号: | |

□记者 王晓宏 通讯员 盛剑宣

  案情回放:2007年3月,甲公司将两间店面房出租给童师傅,租期两年,租金一共5万余元。合同中还约定,如果店面房出售,在同等条件下童师傅有优先购买权。但就在同年8月,甲公司却将这两间店面房卖给了小波和小静(化名)两人。

  在房屋出售之前,甲公司以挂号信方式通知童师傅房屋即将出售。不过,挂号信由两间店面的实际经营者李某代为签收,因此童师傅对店面房出售不知情。

  一年后,小波、小静向童师傅催讨剩余的房租,童师傅以租房转卖他人未尽通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房租,也拒绝解除租赁合同,双方遂发生纠纷。

  随后,小波和小静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童师傅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请求法院判令童师傅交付拖欠的房租。与此同时,童师傅也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甲公司和小波、小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确认自己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具有购买上述两间店面房屋的权利。

  一审判决驳回了童师傅的诉讼请求。童师傅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童师傅的上诉,维持原判。

  拿到判决书的童师傅向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寻求帮助。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检察官进行了细致认真的审查,认为如何依法平衡童师傅与小波、小静他们之间的利益,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

  经过检察、法院多次做工作,甲公司、童师傅以及小波、小静三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确认甲公司与小波、小静订立的买卖店面房的合同合法有效,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甲公司补偿给童师傅8万余元;童师傅收到补偿款后,腾退租赁的店面房,并向小波、小静支付1.7万余元租金。

  

  检察官点评: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赵寒春  

  本案中的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牵扯出的纠纷,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甲公司与童师傅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二是甲公司与小波、小静之间的买卖关系。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童师傅,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房屋承租人的法定权利。小波、小静仅交付了购房所需钱款,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以保护善意第三人为由直接驳回童师傅的诉讼请求,可能存在不当。

  但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小波、小静两人并无过错。因此,在房屋交易价格飞速上涨的今日,如果仍以2007年出售价格作为同等价格确认童师傅对房屋有优先购买权,那对小波、小静来说也不公平。因此,如何平衡三方的利益,这是解决这次纠纷的关键。

  因此,由过错一方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便于化解矛盾,这既保护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又维护了房屋交易安全与交易稳定。

  在这里要提醒的是,围绕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的买卖、租赁、转让、交易是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应当慎重。在交易前应核实不动产的产权是否清晰、核实不动产的实际使用状况、明确交易程序、明确违约责任,以免在房价波动、资金不足、税费调整等情况出现时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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