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浙江省检察院“促新助商”10条措施,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4月28日,由新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开庭审理。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协会、律所及全县科创企业代表到场观摩旁听。
2017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吴某在未取得“丹佛斯”“艾默生”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在其经营的制冷配件厂,生产、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干燥过滤器,累计销售金额120余万元,违法所得6万元。公安机关另查扣带有假冒涉案商标的干燥过滤器及包装盒十余个。案发后,吴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检察机关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清晰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并围绕商标侵权民事赔偿、违法所得退缴等情况开展当庭讯问,全面核实案件细节,筑牢刑事指控基础。随后,逐一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专业鉴定意见等全链条证据,完整还原侵权犯罪事实,构建严密证据体系。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结合案件事实、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精准发表公诉意见,深入剖析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对消费者权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及企业创新发展的多重危害,并综合被告人坦白、退赃、主动预缴赔偿款等情节,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同时,立足本案开展法庭教育,以案明法、以案示警,引导市场主体树立法治意识、尊重知识产权、坚持合法经营,实现司法办案与普法宣传双向发力。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与量刑建议,当庭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下一步,新昌县检察院将立足检察职能,持续深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保持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高压严惩态势,不断完善检法联动、行刑衔接等全链条协同保护机制,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