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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发布
时间:2023-02-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刘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杀猪盘”式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关键词】

“杀猪盘” 检察一体化 检警协同 分层分类处理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期间,以夏某(在逃)、张某(在逃)等人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在国内招募400余人赴境外实施诈骗。诈骗集团内设大老板、团队老板、团队长、团队总监、团队经理、组长、业务员七个层级,刘某等12人分别任团队老板、团队长,指导下级开展诈骗,业务员使用集团统一发放的手机、微信,将微信号分类包装并组建微信群,由引流团队通过电话等方式以免费授课、推荐股票等虚假宣传诱骗被害人入群,业务团队通过控制多个微信号扮演“讲师”“群内助理”“普通股民”等角色,在微信群以及直播间内充当“水军”,按照规定脚本发言、发截图等鼓吹“讲师”炒股水平,诱导被害人至集团控制的虚假股票投资平台投资。被害人入金后,集团通过后台控制涨跌,先让被害人误以为投资升值并可小额提现,诱导被害人加大入金金额,再通过限制提现出金、最后关闭平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1.5余亿元人民币。
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10月25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等法院以诈骗罪已判处刘某等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听取汇报指导办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主动加强与浙江省公安厅沟通,组织全省打击网络犯罪指导组实地深入指导焦点问题;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统一全案标准,形成金华市公检法《关于构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证据体系的指引》,指导一线办案。

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8月16日,检察机关对本案陆续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对犯罪组织者、骨干分子等主犯从严惩处,判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犯罪中参与时间久、程度深的犯罪分子,结合个人的诈骗数额及非法获利金额,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参与时间较短、个人非法获利较少且自愿认罪认罚的从犯,建议适用缓刑。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


【典型意义】

当前,投资类诈骗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类型。诈骗集团往往通过社交软件寻觅被骗对象,以投资股票、期货、新业态为幌子,引导被骗对象安装虚假软件,通过操控虚假的交易平台实施诈骗,隐蔽性强、受害人众多、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为此,社会公众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充分了解投资项目,合理预期未来收益,选择正规途径理性投资,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可形成最高检督办、省检察院靠前指导、市检察院统筹协调、基层院主力办案的四级联动立体化工作模式,上下联动,统一全案标准,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严惩犯罪集团的幕后“金主”和骨干分子,实行分层分类打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钱袋子”。


张某海、韩某桐等人诈骗案
——以“考证包过”“证书挂靠”为诱饵实施诈骗



【关键词】

考证诈骗 全链条打击 宽严相济 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张某海、韩某桐等35人以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虚假教育培训。张某海先通过向北京某网络公司购买有意向报考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等各类国家证书的被害人信息,再安排招聘的业务员向被害人拨打电话,按照统一的话术以“包考包过”、“交钱免考”等名义诱导被害人报考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等“国家权威部门认证”的证书,又以“有免考名额”“证书挂靠获取高薪”“学历提升”等名义收费,骗取被害人钱款。至案发,共诈骗800余人1041万余元人民币。

2022年8月26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海、韩某桐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七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上诉,2022年10月10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4月15日,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围绕案件定性、电子数据固定、人员层级划分等问题提出意见。2021年8月31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海等35人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通过补充侦查及向行政主管部门走访了解,进一步查明该公司不具备培训的资质和能力,以“不设置报考门槛”故意回避国家证书报考需要专业方向、工作经验等条件,向被害人做出“免考”“包过”等虚假承诺,通过拉长办证的时间,冒充各种人员角色,巧设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缴款,最后以某协会的岗位培训证书代替国考证书欺骗被害人,依法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诈骗行为。

同时,检察机关针对案件中上游公司通过在社交软件平台、搜索平台发布教培类广告链接,非法获取、出售注册人员个人信息的行为,与公安机关共同分析研判,确定上游犯罪的打击方向,最终公安机关抓获了以杨某为首的北京某网络公司犯罪团伙共计6人,目前该案已在法院审理阶段。


【典型意义】

近年来,以“考证”为名的诈骗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检察机关提醒广大考证考级的同学们,任何不劳而获的承诺都是谎言,考级考证培训要选择正规机构,必要时可通过查询政府网站或向主管部门进行咨询的方式进行甄别。社会公众要提高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轻易点击、下载来源不明的链接和程序,不轻易向外透露个人信息。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规范网络平台、APP软件等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监督相关企业建立数据合规制度。

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从是否有履约能力、履约诚意、承诺有无实现可能性等综合分析,准确区分民事欺诈行为、虚假广告罪、诈骗罪界线。始终坚持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全链条打击,深挖电信网络诈骗的前端及后延犯罪,从资金、信息、软件技术等多维度进行溯源打击,确保为电信网络诈骗“输血供粮”的各类网络黑灰产无处遁形,守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信息安全。


罗某云等人诈骗案
——以婚恋为诈骗手段的传销型电信网络诈骗


【关键词】

网络传销 婚恋诈骗 追加指控金额 分层打击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罗某云等3人以销售“真丽斯”化妆品(无真实实物)的名义招募不特定人员加入,许诺根据购买产品数量晋升为主任、大主任、经理、老总,鼓吹晋升为经理后可以获得百万年薪、参与组织利润分配并一次性获得数十万奖金,并在组织内分享经理开豪车、住高档酒店、各处旅游的虚假照片,营造“美好”升职前景。指使成员到聊天软件中查找符合“20岁左右、男性、单身”条件的人员作为目标,冒充单身女性以网恋交友的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随后虚构需要医药费、生活费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后用于购买“真丽斯”化妆品冲业绩。期间,罗某云等人还要求业务员实施婚恋诈骗同时,以“真丽斯”化妆品为诱饵吸引婚恋对象入会,不断扩大诈骗团伙成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8日,罗某云等人共计骗得60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70余万元。

2022年5月27日至6月16日,嘉善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罗某云等31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0年6月9日,嘉善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针对网络传销与网络诈骗交织的情形,引导侦查机关从酬劳分配、资金去向、主观明知、行为模式等方面调查取证,为厘清案件性质奠定基础。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细致审查,查明罗某云为首的犯罪团伙形式上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但不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发展下线的销售业绩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本质上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该案实际系假借传销手段,以购买产品、职务晋升为诱饵,吸引人入会,目的是指使会员开展网络婚恋诈骗,非法获利主要来源是婚恋诈骗所得,被害人交付财产是基于相信虚构的“婚恋”假象而进行的情感投资。因此,罗某云等人应构成诈骗罪。

同时,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资金审计,明确犯罪资金去向,通过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全案37人认罪认罚,追缴赃款人民币67万余元,追赃挽损率达95%。

鉴于部分业务员是由被害人转化而来,并非是犯罪所得的主要受益者,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为从犯,结合参与时间、诈骗金额、退赃退赔的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从宽处理。

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微信公众号、“微视频”等形式多方位开展以案释法工作,一方面引导求职青年谨防就业兼职陷阱,以免误入犯罪组织;另一方面揭露交友诈骗本质核心,提醒单身青年在交友过程中提高辨别意识,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典型意义】

互联网时代,年轻人的交友、求职、娱乐活动都开启了“云模式”。本案中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特点,以提供就业机会为诱饵将年轻人骗入犯罪组织,诱导年轻人冒充单身女性建立虚假恋爱关系骗取钱财,严重侵害被害人的财产安全,欺骗被害人感情。网络求职时,要提高警觉性和防范意识,切勿被“开豪车、住高档酒店”的假象迷惑;网络交友要谨慎,切勿被网络爱情冲昏头脑,朋友圈的“白富美”可能是键盘后的胡渣大汉,谨防上当受骗。

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新型案件时,要“穿透”网络传销的运作形式,准确区分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由被害人转变而来的参与者,应依据犯罪动机、地位作用、参与时间长短、认罪悔罪表现、退赃退赔意愿和能力综合分析,予以不同层次的处理,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


王某等人诈骗案
——以虚拟币交易平台为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 虚拟货币交易 认罪认罚 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2018年下半年起,被告人王某设立多家公司,违法搭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币海网”“比特网”平台及相应APP软件用于实施诈骗。王某、赵某惟等人通过在搜索引擎置顶查询网页,收集有投资意向的被害人联系方式添加被害人微信,向被害人谎称“币海网”“比特网”等平台是仅提供中介撮合服务的正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假意提供分析导师帮助被害人获得高额收益,诱骗被害人在上述平台注册充值。被害人投入资金后,王某等人利用预测行情反向喊单的方式误导被害人投资方向,或诱导被害人进行频繁操作产生高额手续费,最终通过限制提现等手段造成被害人“亏损”的假象。至2019年6月,王某等人共骗取100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5538万余元。

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12月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等77名被告人无期徒刑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及相应罚金。一审宣判处,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两人改判,其余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9年5月30日,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两级检察机关联合介入侦查,经与公安机关共同分析研判,及时冻结主犯王某拟向境外账户转移的赃款3200万余元,筑牢诈骗资金外流防线。2019年9月11日,公安机关以王某等80人涉嫌诈骗罪分案移送起诉。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构建以电子证据为核心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体系,结合被害人报案材料,要求对平台进行重新审计,追加指控数额1110万。同时,检察机关灵活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73名犯罪嫌疑人在捕诉环节退赃退赔人民币460余万元,并以同案人员退赃作为示例,教育侦查阶段始终不认罪的主犯王某,促使王某主动退出赃款340余万元。

此外,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线索,查明财务人员赵某某名下的房产实为主犯王某出资和实控,依法将该房产纳入处置范围,经司法拍卖追赃1538余万元。两级检察机关历时三年不懈努力,将被害人损失5538万元全部追回,追赃挽损效果显著。

2020年3月18日至2021年6月8日,检察机关分批提起公诉。针对本案反映的利用虚拟货币交易设置诈骗陷阱的现象,检察机关认真做好案件办理“后半篇文章”,积极撰写《虚拟货币“杀猪盘”栽了,所谓“交易平台”皆是违法》信息宣传,在《检察日报》、正义网等新闻媒体报道,引导国内公众审慎投资,防范风险。


【典型意义】

虚拟货币是利用复杂算法产生的一串代码,这种凭空创造财富的刺激性,让众多投资者明知风险极高情况下仍然甘愿前往,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正是利用投资者这种心理,创建虚假的虚拟币交易平台实施诈骗屡屡得手。投资者要谨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非法金融活动。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多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严厉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虚拟货币相关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广大投资者要摒弃一夜暴富心理,自觉抵制虚拟货币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避免陷入虚拟币投资的电信网络诈骗“陷阱”!

检察机关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要依法能动履职,将追赃挽损贯穿办案全过程,加强上下联动、内外协同,共同研究会商追赃挽损路径和涉案财物处置方案,形成追赃合力;要注重审查赃款去向,追查到底,发现可疑资金转化的房产、车辆等财物,应发挥补充侦查作用,及时厘清财物权属关系,拓展追赃挽损的广度和深度;综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等刑事政策,促成被告人主动退赔退赃,瓦解犯罪集团,实现最大限度的追赃挽损,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陈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职业“卡商”与行业“内鬼”勾结开办手机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


【关键词】

职业“卡商” 行业“内鬼” 在校大学生 全链条打击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电话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雇佣在校大学生陈某浩在学生兼职群发布广告招募他人批量办卡,勾结手机代理商李某利用开卡权限批量开卡,现场收卡邮寄给多个上家用于电信诈骗,形成了以陈某为核心,内外勾结的多条办、收、贩一条龙电话卡黑灰产业链条。后手机代理商李某为攫取更大利益,诱骗同事加入,与其他上家直接交易,演变成开、收、贩大卡商。经查,陈某共收、贩卡500余张,获利人民币4.5万余元;李某开卡、收、贩卡400余张,获利人民币2.4万余元;在校大学生陈某浩招募他人办理手机卡200余张,获利人民币1.4万余元。

2021年6月16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同年5月7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对在校大学生陈某浩作出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0年11月4日,杭州市拱墅区公安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同年11月30日,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结合李某的工作性质、从业经验、诱骗同事加入、主动寻找买家的事实,依法认定其主观明知和犯罪地位。针对陈某收、贩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证据关联性差的问题,与公安机关共同研判,从诈骗电话的开卡人员回溯侦查,补强了认定陈某系幕后贩卡团伙老板的证据体系。

2021年3月15日,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陈某、李某、陈某浩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5月6日,检察机关对陈某、李某提起公诉,鉴于陈某浩系大二在校学生,因兼职找工作误入歧途,参与时间短、获利少,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针对手机代理商贩卡问题,检察机关与有关通信公司积极沟通,建议加强开卡环节内部监管,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产链条;针对在校大学生违法收购、贩卖手机卡被用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检察机关走进校园,会同学校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揭露就业兼职“陷阱”,提高在校学生防范意识。


【典型意义】

当前,手机卡是诈骗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工具。随着网络实名制的要求,办理银行卡、注册网络账号等一般都要绑定实名制手机卡。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非法收购他人手机卡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绕过实名制监管,成为网络黑灰产业链上的重要一环。为获取最大利益,贩卡团伙往往拉拢、利诱通信行业内部人员和在校学生开卡、贩卡,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在寻找兼职过程中,易被裹挟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通信管理、教育部门的沟通协作,深入开展综合治理,曝光一批行业内外勾结的典型案例,督促规范开卡程序,切实压紧企业的社会责任;重视在校生就业指导的法治教育,及时揭露就业兼职“陷阱”。明确手机卡、银行卡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非法出租、出售。一旦出租、出售,轻则泄露个人信息,受到限制办卡等信用惩戒或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涉嫌犯罪。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凶”。


王某安等人诈骗案
——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关键词】

红色通缉令 境外合作追逃 主犯 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6月期间,贾某(在逃)、王某安等组织姜某平等20余人在境外以假冒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方式实施诈骗。该集团设置多个窝点,每个窝点由1名负责资金分配的老板、1名管理人员及多名话务员组成,先让话务员通过改号软件拨打电话,通过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办案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再以被害人账户有洗钱犯罪嫌疑,司法机关需要开展资金调查为由,诱使被害人将自己银行卡内的钱款汇入王某安等人控制的账户“配合资金调查”。至案发,王某安等人共诈骗人民币1364万元。

2019年12月23日、2021年11月26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安、姜某平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王某安上诉。2022年1月2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7年4月17日,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对姜某平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立案侦查。2017年10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发现发现一名代号“鱼”的人员极有可能参与诈骗,通过共同研判分析,组织同案犯辨认等措施,确认此人为长期在境外生活的王某安。后查明王某案系窝点内的管理者、指挥者,不仅对参与人员进行统一代号、食宿管理,还负责每日工作安排和监督,是犯罪集团主要组织者。于是对王某安采用红色通缉令方式追逃。

红色通缉令发出后,检察机关会同公安、外交等职能部门,积极研究对策,多次交换意见、通报信息、相互磋商,在中央统一组织和领导下,形成抓捕合力,于2021年3月21日将王某安抓获,并于同年6月16日将其押解回国、执行逮捕。2021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将王某安涉嫌诈骗罪一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1年8月18日,检察机关对王某安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对王某安依法从重处罚意见被法院采纳。


【典型意义】

近年来,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诈骗的案件频频发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普通民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以调查账户为由要求被害人将名下账户内的钱款转移至所谓“公检法账户”。检察官提醒,公检法机关开展取证、收取钱款均要依法出具相应文书,凡是接到电话自称是公检法机关开展保密询问、账户调查的,要求提供银行卡密码、验证码及个人账户信息的,一律都是诈骗。请勿向陌生账户转账、汇款。

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对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尤其是境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依法从严追诉,对长期藏匿境外的诈骗分子,要善于与公安、外交等部门加强配合,利用红色通缉令政策,通过国际合作,充分运用各种资源全球追逃,让跨境诈骗集团组织者无处可藏,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肖某鑫等85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以网络赌博平台为依托进行电信网络诈骗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 赌博平台 犯罪金额认定 分层处置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肖某鑫等85人被人招募前往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该诈骗集团设立多个一级代理,每个一级代理下设多个小组,先由组员在“soul”等网络社交软件上选定诈骗对象,以恋爱交友的名义添加被害人微信,通过交友聊天话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向被害人推荐“随鑫宝”等赌博平台,诱骗被害人进行网络赌博。随后,通过修改后台数据控制赌博平台游戏的输赢,以小额赢钱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在该赌博平台追加大额充值,最终诈骗集团拒绝提现致使被害人无法取回赌博平台的钱款。至案发,肖某鑫等人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000余万元。

2021年1月27日至2022年10月12日,平阳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肖某鑫等80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0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29日,平阳县公安局先后将涉嫌诈骗罪的肖某鑫等85人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据电子数据,依法将全案犯罪数额从300万余元追加认定为6000万余元,结合诈骗集团作案方式、业绩播报模式、团队框架、诈骗人员代号、作案时间,准确认定各诈骗参与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形成监督线索,追诉14人,追捕7人,目前有7人已到案并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均为实刑。

为深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区分共同犯罪中各人的作用。对于一名投案自首后主动向侦查机关提供境外诈骗窝点的具体位置的人员及一名投案自首且积极劝投同案犯归案的未成年人,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缓刑,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对5名参与实施诈骗时间未满1个月且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人员,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确保罪责刑相统一。


【典型意义】

当前,一些不法分子诱骗他人参与赌博,实则通过操纵赌博游戏输赢骗取大量钱财,此类犯罪波及范围广、受害群体众多,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危害性极强。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增加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时刻保持头脑清醒,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财富观,坚持勤劳致富、依法致富的理念,远离网络赌博,避免陷入以赌博平台为媒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陷阱。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通过网络平台运营模式、盈利手段、资金流向等信息分析,透过犯罪行为表象,准确区分网络赌博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视电子证据取证,精准认定犯罪数额,依法追诉犯罪分子,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



李某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利用“超级签”为诈骗类APP提供技术支持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 超级签名 网络黑灰产 检察技术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伟利用某品牌手机为个人开发测试软件提供的安装调试机会,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绕开该品牌手机公司审查和监管部门监管,让无法通过审查的诈骗APP自由下载、安装,俗称“超级签”服务。即利用个人开发者账户签名分发的安装包不需要经过应用商场官方审核,可随时安装使用,个人开发账户在一年内可以为100台手机提供的APP安装包权限,李某伟通过购买大量域名,申请大量的个人开发者账户,租赁服务器,搭建“超级签”服务系统供非法APP上传,为百倍手机用户提供非法APP下载、安装服务,近乎达到“上架”效果。现查明李某伟共“上架”非法APP200余个,下载28157次,非法获利1万余元。2021年3月至5月,被害人施某红、羊某红、沈某伟、黄某余等因下载使用李某伟“上架”的诈骗APP,被诈骗分子诈骗65万余元。

2021年12月21日,磐安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某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4月30日,磐安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商请,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针对案件定性争议,电子数据收集、提取、保全、固定等方面的内容提出意见。

2021年9月9日,公安机关以李某伟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因该案技术性较强,检察机关构建检察官+技术人员综合审查新模式,技术人员帮助检察官梳理理解“超级签名”“个人开发者账户”等专业名词概念及犯罪技术原理,提出调取技术性证据建议,通过补充侦查进一步证明诈骗APP系犯罪嫌疑人李某伟“上架”等犯罪事实,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提供证据支撑。

针对李某伟提出其主观上不知道“上架”的APP系诈骗应用软件的辩解,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证据,结合李某伟具有从事该品牌手机软件测试的工作经历,为逃避定位识别频繁更换域名,使用多个境外阅后即焚即时通讯工具与上家勾连,获利颇丰等反常情形,依法认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2021年12月14日,检察机关对李某伟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分工日趋精细化,形成由各个作案环节构成的利益链条。为绕开某品牌手机公司审查和监管部门监管,让无法通过审查的诈骗APP自由下载、安装,专门提供非法APP“上架”服务的“超级签”黑灰产业链应用而生。检察官提醒,在下载APP时,应当通过手机中正规的应用商店进行下载,不要从一些不明网站下载,不要贪图省事随意点击链接、二维码下载软件,否则很容易遭受电信网络诈骗造成财产损失。

检察机关要坚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链条纵深打击,突出惩治提供技术支持的黑灰产业链,实现全链条打击、一体化治理;要遵循先搞清技术原理再谈法律适用的基本路径,充分发挥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作用,有效破解各类新型网络犯罪案件中的技术难题;要深入调查行业规则,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规避调查、获利情况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主观明知,准确打击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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